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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关于开展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检查的公告
时间:2025-03-21 来源: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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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经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定于2025年3月24日-2025年5月30日对中卫市辖区医疗价格收费、涉企收费、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安全、药品质量安全等监管领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医疗价格收费、涉企收费行政执法检查

(一)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的通知》等,开展医疗价格收费、涉企收费行政执法检查。

(二)检查内容方式

以行政事业单位、医院、卫生院、诊所、学校、行业协会等为检查对象。以医疗机构是否价格公示、是否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依托行政权力收费为检查内容。

(三)检查时间

2025年3月25日—2025年5月30日。

(四)检查主体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

(五)相关要求

医疗机构要明码标价,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进行收费。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违规增设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并收费、要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未脱钩单位不得承担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不得转嫁行政审批过程中中介服务费用。行业协会依法不得强制入会强制收费、不得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并收费、不得违规开展职业资格认定并收费等行为。

二、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检查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二)检查内容方式

按照《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5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计划》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设备档案、人员档案、机构及制度建立运行情况、使用标志、检验情况和安全附件及仪表、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

(三)检查时间

2025年3月24日—2025年4月20日。

(四)检查主体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

(五)相关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提供机构及制度、设备档案、人员档案、安全责任落实等相关材料,需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在场配合检查。

三、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检查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二)检查内容方式

对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燃气灶具及配件、电线电缆等产品进行检查,在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领域,通过查验电动自行车的外观尺寸、整车编码、产品合格证、产品执行标准等内容,重点检查经营者的证照及进货渠道是否合规,是否获得3C认证,是否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质量领域,查验是否有3C标识,燃气灶有无熄火保护装置,调压阀、燃气软管是否符合新国标。在电线电缆产品质量领域,重点检查产品合格证、包装标识信息是否完整,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是否标注“CCC”标识,有“CCC”认证证书,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等。

(三)检查时间

2025年3月24日—2025年4月20日。

(四)检查主体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

(五)相关要求

电动自行车、燃气灶具、电线电缆销售单位需提供进销货单、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检验报告、3C认证证书等。

四、药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检查

(一)检查依据

1.药品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医疗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

(二)检查内容方式

1.药品经营企业检查事项: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体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人员履职和培训、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药品的采购与验收、陈列与储存及销售管理情况等。

2.医疗机构检查事项:质量体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人员履职和培训、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药品的采购与验收、陈列与储存及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单位“五专”管理落实情况;疾控中心、疫苗接种单位冷链管理落实情况等。

(三)检查时间

2025年3月24日—2025年5月20日。

(四)检查主体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

(五)相关要求

1.药品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需在场配合检查,且熟悉计算机系统操作,对于检查人员提出的查看票据、调取处方、销售记录等要求,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提供虚假信息。

2.医疗机构:专(兼)职负责药品管理、疫苗管理的人员需在场配合检查,对于检查人员提出的查阅材料、查看现场、询问情况等要求,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提供虚假信息。

特此公告。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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