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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通告
时间:2024-10-12 来源: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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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沙坡头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和林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沙坡头区森林草原资源分布情况及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规律,现就划定沙坡头区森林草原防火区和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区

沙坡头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区、公益林林区、经济林地、荒山荒坡、退耕还林地、有林地及其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均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区: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市国有林场总场(长流水、甘塘、麦垛山、香山、蒿川管理站)管辖区域,长流水、七所、一碗泉灌木林区,固沙林场、腾格里湿地公园、黄河护岸林区、中卫工业园区集中绿化区、中冶美利西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速生林基地、宝塔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永大线红枣基地、沙坡头区永利生态园区红枣基地管辖区域。

(二)一般森林草原火险区:除上述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外,沙坡头区行政区域内其他有林地、灌木林地及牧草地均为一般森林草原火险区。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结合沙坡头区实际情况,确定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2025年1月15日至4月15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三、森林草原防火禁火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防火区域,除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不得从事以下行为活动:

1.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地)及牧草地;

2.农事活动时烧地、烧荒、烧草积肥;

3.祭祀活动时上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

4.吸烟、点火、取暖、烧火做饭和烘烤食品;

5.其他野外活动可能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防火区相关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相关单位因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应严格野外用火管理,防范森林草原火灾发生;

2.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凡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检查登记,禁止将火种带入林区及牧草地。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3.林缘、林内及牧草地内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等重要区域,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

(三)在森林草原高火险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森林、林木、林地及牧草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兼职护林护草防火人员和扑火机具。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及林草局办公室报告或直接拨打“12119”森林草原火警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区林草局值班电话:0955-7065879;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955-8806330)。

(六)各乡镇,区应急管理局、林草局、营林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并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七)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草原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八)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置。

(九)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由应急管理局、林草局及森林公安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应广泛宣传并在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并相互转告。

特此通告。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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