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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压砂地退出种植及生态修复的公告
时间:2021-11-19 来源: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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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和自治区、中卫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聚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先行市建设,依法全面禁止非法开垦荒地、禁止河道非法采砂、禁止新增压砂种植等破坏生态行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现就压砂地退出种植及生态修复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压砂地退出种植及生态修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第四十三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第七十五条规定:“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将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同时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三条规定:“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开垦草原、挖草皮和其他破坏草原植被活动。对已开垦并造成草原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现象、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封闭,责令退耕,恢复植被”。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非法开垦的草原、林地、荒地应立即退耕,恢复植被;对破坏耕地种植条件,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应限期治理。对于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对当前已形成的压砂地采取以下退出种植及生态修复措施:

(一)依法退出非确权压砂地。对积极配合、主动退出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助,对拒不退出的依法处置。对退出的非确权压砂地,根据地力、水源等情况,实施自然修复或退耕还林还草等修复措施。

(二)确权压砂地全部进行清砂,依法依规调田整地,因地制宜采用工程措施和农艺措施,培肥土壤、提升地力,配套节水灌溉设施,建成高标准农田,发展特色农业。

(三)确权压砂地由政府统一组织清砂或由农户自行清砂。农户自行清砂的,经验收达标参照政府清砂标准给予补助,自行清砂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逾期未清砂的将由政府统一组织清砂。

(四)确权压砂地种植经营尊重农民意愿。对不愿意流转的,完成清砂后由农户自行耕种经营。

三、为确保确权压砂地清砂后建设高标准农田,政府已启动实施宁夏中部干旱带沙坡头区香山兴仁片区生态修复及灌区供水工程,通过对峡门水库进行扩容消缺改造,配套供水管道、蓄水池及田间管网,保障香山、兴仁地区农业及生态用水。

四、政府支持群众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环香山地区规划建设规模养殖场(园区),发展现代养殖,增加群众收入。

五、政府对接全市工业园区、产业基地企业,落实工作岗位,通过技能培训等方式,帮助群众转产就业。

六、对近期出现个别组织、个人以维权名义开展诱导煽动、歪曲政策的非法行为和活动,政府正依法处置,请广大群众密切关注官方发布政策,及时向乡(镇)、村咨询了解,避免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

七、请广大群众对非法活动予以举报,举报电话:0955-7691110,0955-7691019

特此公告。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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