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兴仁镇CNG供气站工程建设项目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因兴仁镇CNG供气站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拟定对该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土地征收部门: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二、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人民政府
中卫市沙坡头区土地管理征收中心
三、集体土地征收范围、权属、现状:位于兴仁镇兴仁村,东靠土路,西靠压砂地,南靠便道,北靠空地,土地总面积约为0.84亩,现状为耕地。
四、集体土地征收目的:拟用于兴仁镇CNG供气站工程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局务会议纪要》(2021年第23次)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卫市沙坡头区近期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21〕60号)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2106-640502-60-01-879402)
(六)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021第4号)
(七)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式、补偿依据及标准
1、补偿方式:本次征(占)地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
2、补偿依据及标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规定,按照III区片补偿标准执行,即27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3、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卫市沙坡头区土地征收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卫政发〔2014〕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七、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规定办理。
八、具体要求
(一)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抢种抢栽抢建等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本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或沙坡头区土地管理征收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三)在本方案公告发布后,达不成征(占)地补偿协议的,由土地征收部门报请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决定。
(四)本方案仅适用于兴仁镇CNG供气站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