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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时间:2019-12-28 来源: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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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订《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


(2019年12月26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卫市沙坡头区第一届人大会常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取消“试行”。

二、将第三条要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修改为“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将第五条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的工作需要修改为“坚持执行人大职务优先原则,其他职务的业务工作和社会活动首先服从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需要”。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五、在第十条后面增加“除特殊原因外,一般不准请假;确需请假的,应至少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每年应安排一定时间到原选区走访代表和群众,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收集社情民意,任期内应主动向原选区选民进行述职”。

七、在第十二条后面增加“但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并通过区人大常委会督促‘一府一委两院’认真处理”。

八、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凡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出现1次予以通报,全年超过2次以上的应当劝其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九、将原第十三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带头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自觉保守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并作为第十四条。

十、将原第十四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提请常委会作出决定”并作为第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6年8月5日中卫市沙坡头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26日中卫市沙坡头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保障和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学习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所从事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带头推进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照各自分工,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坚持执行人大职务优先原则,其他职务的业务工作和社会活动首先服从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请假不得超过三次,年度履职情况向常委会全体会议通报。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认真做好审议准备,会上围绕每项审议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八条  出席常委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相关议案、报告和决议、决定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评议、调研和学习培训等活动,除特殊原因外,一般不准请假;确需请假的,应至少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每年应安排一定时间到原选区走访代表和群众,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收集社情民意,任期内应主动向原选区选民进行述职。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服从并执行常委会集体决定的问题。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和调查活动中,不直接答复、处理具体问题,但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并通过区人大常委会督促“一府一委两院”认真处理。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凡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出现1次予以通报,全年超过2次以上的应当劝其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带头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自觉保守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提请常委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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