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和用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4月10日(宁政土批字〔2017〕55号)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用于中卫市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面积、位置:柔远镇柔远村、刘台村集体土地21.2亩,四址为:东靠柔三街、南靠耕地、西靠兴拓农资仓储物流储备中心、北靠规划铁东路。
三、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规定标准补偿38451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
四、办理征用土地补偿登记期限及地点:被征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资料,到中卫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