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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发展和改革的思考
时间:2021-10-25 来源: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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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两项补贴”即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该项制度是保障基本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民生保障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发挥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功能,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现提出以下几点改革想法。

一、健全完善制度内容

(一)建立完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充分评估残疾人生活困难程度和长期照护需求的基础上,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使补贴标准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能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长期照护需求。生活补贴标准应参照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费支出以及因残疾额外增加的衣食住行等费用支出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护理补贴标准参照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补贴标准调整情况应当通过政务公开栏、信息平台、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改进补贴退出工作。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调整和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残疾人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二、改革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细化补贴自愿申请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残疾人自愿提出补贴申请和代为办理申请的程序。增加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制度,使残疾人可异地申请补贴资格,不受户籍地限制,补贴仍由原户籍地审核发放。可以简化申请程序,在残疾人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后由乡镇主动服务,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直接进行补贴资格初审。其他符合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仍按原程序办理。对新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的残疾人,残联组织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知晓政策但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再次提出申请的,乡镇应当及时受理。

(二)优化补贴逐级审核流程。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配强残疾岗位工作人员,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到乡镇。民政部门负责汇总乡镇审核审定的补贴资格合格材料,会同残联报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同时加强对补贴审核、发放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残联负责残疾人证动态管理和残疾人口数据库的数据维护,及时更新推送残疾人证信息,并协助做好补贴监管工作。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每季度至少定期比对一次补贴申请和残疾人证信息,加强对数据的分析研判,保证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

(三)强化补贴定期复核机制。按照省市统筹、县级民政部门抽查、乡镇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补贴对象定期复核机制,定期复核可采取数据比对、入户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进行。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对补贴对象及补贴发放情况至少复核一次,并协调推动复核结果整改落实。乡镇应当依托村(居)并结合残疾人、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主动申报的方式,建立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户籍迁出所在区(县)、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变化的定期复核制度。依据定期复核的情况,作出相关残疾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

三、加快推动管理服务机制转型升级

(一)优化补贴信息系统功能。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改进补贴申请审核流程,及时录入补贴发放信息,逐步实现依托系统统一审核发放补贴,完善与残疾人口数据库、低保数据库、低保边缘家庭数据库的数据共享共用机制,确保线上、线下补贴发放数据一致。民政部门、残联组织等有关部门及时将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证等数据更新情况录入相应的信息系统,当发现实际情况与系统数据不一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贴资格认定,同时记录在案备查并及时更新相关系统数据。

(二)健全便民利民工作机制。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助力残疾人实现足不出户“掌上办”、“指尖办”,为残疾人和工作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申请、办理、查询、统计服务。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通过入户走访、大数据监测等方式主动发现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并提供服务,实现“政策找人”。可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通过上传证明材料、电子签章等方式实现补贴档案无纸化,并及时研究解决残疾人可能因无法使用智能技术获取线上服务的困难。

(三)提升补贴发放动态监管水平。探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智慧监管服务体系,运用数据比对、生存验证等动态监测技术,建立补贴监测预警机制,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实现补贴应享尽享、应退则退。加强与殡葬火化、卫生健康死亡人口、户籍迁移、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伤残抚恤、监狱服刑、养老、孤儿、离休等相关数据的比对,逐步解决数据更新、共享不及时影响补贴精准发放的问题。

(四)完善相关残疾人证件管理。加强残疾人证换发与补贴发放的工作衔接。因残疾类别或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残联组织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况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可设立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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