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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表日期: 2022-11-10 作者:
来源: 中卫日报

11月9日,中卫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中卫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内容适用范围为中卫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同时,军用、警用和其他特种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该《条例》明确养犬管理需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条例》规定,养犬管理按照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进行分区管理。重点管理区内实行限养,每户、单位养犬不超过两只。重点管理区内除治安重点保护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住宅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犬只死亡,应及时送至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同时,《条例》规定,养犬应当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限届满前,养犬人应当在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许可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养犬人自取得犬只免疫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县(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设立犬只收容场所或者委托社会组织、企业等对流浪犬和被没收的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另外,《条例》内容还强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进行处罚,其中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养犬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养犬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养犬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一千元罚款;在重点管理区擅自饲养烈性犬的,没收犬只,对养犬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同时,犬只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必要时可以捕杀。综合执法部门对没收的犬只予以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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