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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头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再添战果

发表日期: 2019-05-31 作者: 余芳
来源: 沙坡头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对以被告人高新平、金占宝等人为首的11名被告人涉恶案件以被告人时晓冬、张小祥等人为首的9名被告人涉恶案件依法公开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家属及群众共计两百余人旁听了宣判。

2019年5月30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对以被告人高新平、金占宝等人为首的11名被告人涉恶案件依法公开进行了宣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新平为索取债务及高额利息,纠集被告人金占宝、高红江、侯建涛、党晓亮、蒋祝华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实施寻衅滋事;与被告人金占宝、高红江、侯建涛、党晓亮、张辉、文召龙、多红兵、张金德、孙明才为索取债务殴打、侮辱、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与被告人金占宝、高红江、侯建涛、党晓亮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在房内设立“债务处置办公室”,强行更换房屋指纹锁,并由侯建涛居住长达6个月,严重影响他人生活;被告人高新平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或代还信用卡的方式进行虚假消费交易金额累计达500万元以上,并非法收取手续费从中谋利4万余元;被告人侯建涛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纠集他人聚众赌博,从中非法获利8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新平、金占宝、高红江、侯建涛、党晓亮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高新平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金占宝、高红江、侯建涛、党晓亮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该犯罪集团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危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严重扰乱了中卫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了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社会的稳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高新平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同案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三年十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2019年5月30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对以被告人时晓冬、张小祥等人为首的9名被告人涉恶案件依法公开进行了宣判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时晓冬通过砍去头月利息等形式非法向社会发放高利贷,先后组织被告人张小祥、黄进军、张青、滕小惠、李翔、孟俊超、王平、黄建荣在中卫市沙坡头区有组织的采取殴打、威胁、滋扰、纠缠、辱骂、侮辱、恐吓等手段索要借款及高额利息,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情节恶劣;被告人时晓冬、张小祥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殴打他人;被告人时晓冬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或者代还信用卡的方式进行虚假消费交易,累计金额达356.9608万元,获取非法利益3.459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时晓冬、张小祥、黄进军、滕小惠、张青、李翔、孟俊超为实施犯罪,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时晓冬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张小祥、黄进军、张青、滕小惠是犯罪集团以外的主犯,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危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了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社会的稳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时晓冬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九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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