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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头区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19-06-11
来源 沙坡头区乡村振兴局 解读单位 沙坡头区扶贫办

为规范沙坡头区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项目实施质量,明确权责,规范流程,提升绩效,强化管理,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及中卫市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沙坡头区近年来财政扶贫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的实践探索,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扶贫项目

(一)本办法所称的扶贫项目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投资活动:

1.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

2.各级政府债券(含地方债)安排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

3.自治区安排的闽宁协作资金;

4.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类专项扶贫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专项资金。

(二)扶贫项目按照“四到县”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审批、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乡镇(部门)申报、县(区)审批、统筹实施的办法。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项目申报和审批

(一)扶贫项目将严格按照村申报、乡镇(部门)审核申报、区扶贫办初选、区政府会议研究审定、申报单位编制建设方案、发改部门立项批复、实施单位公开招标、区扶贫办安排项目资金、分级分类公告公示、项目竣工决算验收10个步骤实施(采取资金奖补形式以区政府印发“实施方案”的扶贫项目不再由区发改局立项批复),严禁“先建后批”“未批先建”。

(二)区扶贫办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结合沙坡头区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及扶贫对象要求,编制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乡镇(部门)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向区扶贫办提出扶贫项目立项建议书,区扶贫办根据立项建议书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和实地勘察后作出答复。

(三)扶贫项目立项本着“有利于改善贫困村基础设施面貌、有利于促进贫困户脱贫销号、有利于本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的原则,由贫困村村级组织向乡镇党委、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实地考察同意后编制立项建议书报送区扶贫办。区扶贫办根据立项建议书组织区扶贫办、行业部门专家、乡镇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第一书记”和相关设计单位参加的项目评审会,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认可后报请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四)区扶贫办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扶贫项目,提请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后,建设单位凭会议纪要提请区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等审批前置手续。

(五)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区政府会议纪要对同意立项实施的扶贫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并报请区发改局立项批复。项目建设方案的编制格式、内容以及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建设方案中的施工设计必须明确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计规格等技术参数,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所有费用。

(六)单项投资预算超过50万元的扶贫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设计费用纳入项目预算总投资,项目建设方案必须附施工图纸、坐标位置和工程量清单。

三、项目实施和管理

(一)扶贫项目招投标限额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发改委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招投标资料一律报区扶贫办备案。

(二)扶贫项目实行“预算、监理、决算”三统一管理办法:项目投资预算由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编制造价预算书,经区发改局审核后统一确定招标控制价;项目监理服务在发改部门限额规定范围内由区扶贫办统一委托;项目竣工决算由区扶贫办统一委托“第三方”集中决算,决算定案价需经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决算单位和区扶贫办四方签字盖章确认。

(三)扶贫项目建设方案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组织实施。确需调整变更工程量的,在不超过招标中标价的10%和批复总投资的前提下,由实施单位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调整变更。凡涉及结构安全、工程设计等重大调整变更者,需严格按照“四到县”机制报请区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区发改局调整变更批复后,按照批复要求实施。

(四)扶贫项目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变化等重大因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由实施单位提出调整方案,项目概算调增幅度不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区扶贫办和设计单位审核后,项目实施单位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先由区扶贫办和设计单位审核,再聘请“第三方”审计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区发改局重新批复项目投资概算。

(五)扶贫项目实施需严格执行“四制管理”相关要求,公开公示必须进行2次:第一次公示需在项目开工后通过政府网站以及项目实施所在地按照附表1进行公示;第二次公示需在项目决算后通过政府网站按照附表2进行公示。项目实施单位需向施工单位派驻甲方代表驻守工地现场监督,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区扶贫办联合发改、财政以及相关行业部门和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单位最少进行2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项目终验决算的重要参考依据。项目检查组对施工管理不到位、工程质量差、恶意偷工减料造成质量隐患的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严禁其参建辖区内扶贫项目。

(七)扶贫项目实施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自验并进行工程结算,自验合格后提请区扶贫办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统一组织项目决算,项目决算定案金额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支付依据。

(八)扶贫项目统一决算并确认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请区扶贫办组织发改、财政以及相关行业部门和设计单位进行联合终验。联合终验之前项目实施单位需将该项目的所有工程资料在扶贫办统一报备(报备工程资料中必须由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纸)。终验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扶贫项目需由区扶贫办联合财政局将资产移交项目实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四、资金管理

(一)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设立扶贫资金核算专账,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扶贫专项资金。

(二)扶贫项目资金原则上分三次划拨至项目实施单位:首次申拨项目实施单位须向区扶贫办提供区发改局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设方案、施工合同和招投标等资料,在相应资料提供完备后,区扶贫办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合同价的50%拨付专项资金;第二次申拨资金在项目竣工结算并经实施单位自验后,按照项目合同价的40%拨付专项资金;第三次申拨资金在项目统一决算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决算定案价一次性全额拨付专项资金。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专项资金划拨到位后,按照项目实际进度及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向项目施工单位支付项目工程款。施工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的项目,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扶贫项目质保金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决算定案价的3%。

(四)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支付过程中,除直接补助到户的项目资金依据花名册支付外,其他项目资金支付一律使用增值税发票,并附施工合同、企业资质文件等相关附件。扶贫项目勘察设计费取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和区发改局相关规定执行,取费以区发改局审定的招标控制价为基数计取;工程监理费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区发改局相关规定执行,取费以工程竣工决算定案价为基数;工程造价编制费、工程造价审核和审核竣工决算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准的批复》(宁价费发〔2010〕87号)和中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ZWJYZX2015407)规定标准执行。项目工程质保金以决算定案价为基数保留。

(五)项目实施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必须严格落实自治区、市农民工工资保障相关制度和措施,按照合同价的22%足额将项目资金转入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

(六)扶贫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专项资金滞留除质保金外不得超过3%。实施单位上年度批复实施的扶贫项目出现50%以上未完成竣工决算或专项资金滞留超过5%者,将削减压缩次年度扶贫项目,对资金大量滞留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者可取消次年度实施扶贫项目资格。

五、项目验收

(一)项目初验。由实施单位组织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以及使用方、群众代表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实施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实施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实施单位向区扶贫办提交项目竣工决算申请、项目管理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招投标、实施情况、结算、资金支付及使用情况等)。

(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全部完成,经单项工程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实施单位向区扶贫办和区发改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区扶贫办组织发改、财政及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本办法仅适用于使用扶贫资金的项目,未尽事宜按其他行业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试行)最终解释权归区扶贫办所有,自2019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日。




中卫市沙坡头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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