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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沙坡头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办法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17-12-19
来源 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社会保障局

一、为什么要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答:当前,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是界定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主要因素,但家庭收入、财产等处于随时发生变化的状态,仅依靠民政部门实时跟踪核实家庭收入情况难度大、周期长、任务重,难以准确把握申请救助家庭的具体情况。再者,少数申请人不讲诚信,故意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不符合政策而享受社会救助的现象。对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对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公平公正实施社会救助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沙坡头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办法有什么意义?    

答: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40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民办〔2015〕1号)的政策规定,结合沙坡头区核对工作实际,制定了《沙坡头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办法》(卫沙政办发〔2017〕52号)。《办法》明确了沙坡头区各社会救助部门在核对工作中的职责、核对工作程序等具体内容,以推进和规范沙坡头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序开展,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促进社会救助政策公平公正实施。从沙坡头区社会救助工作全局来看,《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沙坡头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对于提高沙坡头区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优化政府治理和服务方式、提升政府公信力、增强公民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沙坡头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哪里?    

答:沙坡头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全名是沙坡头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核对中心),成立于2015年1月,是沙坡头区社会保障局的一个下属事业单位。核对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沙坡头区救助对象经济状况具体核对工作;指导乡镇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    

四、核对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状况,主要核对哪些内容?    

答:核对内容主要包括核对低保户等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登记状况、婚姻登记状况、就业状况、家庭经济状况等。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当年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支配收入。    

1.工资性收入:指所从事的主要职业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灵活就业得到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加班费、年终加薪、各种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个人从事各种技艺、劳动服务等所取得的报酬。    

2.经营性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全部收入中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的收入,主要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文教卫生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收入,中介费、转包承包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特许权、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收入,利息收入、商业保险投资收益、股息和红利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及统筹外支付的津贴补贴、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社会救济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辞退金(包括因劳动合同中止或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等)、赔偿收入、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赡(抚、扶)养收入、接受遗产收入、遗属补助金、捐赠(赠送)收入、彩票收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等。    

5.其他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三)家庭财产包括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内容。    

1.现金、存款以及银行汇票和支票等有价证券。    

2.高档金银珠宝首饰、金条等贵金属及其金融衍生产品,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古玩字画等珍藏品;    

3.支付宝、微信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    

4.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等;    

5.房屋、债权、经营性实体或股份,特许权、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6.政府、金融等债券,储蓄性保险;    

7.其他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计入的财产。    

五、核对方式有哪些?    

答:1.实时信息核对。建立互联的数据接口,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直接访问或调取政府信息平台、有关部门信息数据库相关信息,通过核对系统实现各相关部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信息共享、自动查询和实时比对。    

2.定期信息核对。通过人工发送和接收、导出和导入进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的定期交换,或者由核对机构将核对对象名单提交相关部门(机构),由相关部门(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核对结果。根据核对内容的信息特点、来源和统筹程度不同,还需要结合实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传统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对。    

六、核对工作的流程有哪些?    

答:1.申请家庭填写家庭经济状况声明书和核对授权书。申请社会救助时,申请家庭须书面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确认授权管理审批机关对其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    

2.提交委托书。管理审批机关向沙坡头区核对中心提交核对委托书。    

3.信息核对。沙坡头区核对中心接受委托后,向相关部门提出信息核对需求;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反馈核对结果。    

4.反馈核对结果。沙坡头区核对中心汇总核对结果,通过书面报告形式反馈管理审批机关,作为管理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七、核对对象的义务有哪些?    

答:核对对象在提出享受社会救助的申请的同时,负有相应的义务。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或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在查询经济状况时,核对对象应当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书面授权并配合核对工作。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记入社会保障信用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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