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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0-00184 文号 卫沙政办规发〔2020〕10号 生成日期 2020-11-10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宣布失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沙坡头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沙坡头区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修订)>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6号)的精神,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具有沙坡头区户籍、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第三代残疾人证”) ,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生活困难残疾人和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适时调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残疾、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残疾人生活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享受生活补贴:

(一)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

(二)已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

(三)已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迁移到外市、县(区)的或死亡的;

(五)经审核不能享受困难生活补贴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沙坡头区户籍、持有第三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伴有以上残疾类别和级别的多重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第六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80元的护理补贴,补贴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护理保障需求适时调整。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得冲抵低保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享受护理补贴:

(一)已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

(二)已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三)迁移到外市、县(区)的或死亡的;

(四)经审核不能享受护理补贴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七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

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应当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及《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审批表”),同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第三代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及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受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两项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三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或《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以下简称“两项补贴登记表”)报区残联审核。

第九条  区残联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两项补贴审批表”和“两项补贴登记表”后,依据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进行比对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后送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区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会同区残联每月将审定的“两项补贴登记表”送区财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的方式按月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补贴对象。


第四章  资金筹集及发放

第十二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担,自治区和沙坡头区财政各分担50%。沙坡头区财政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按月通过“一卡通”将资金直接打入受助对象账户,账户原则上要求为本人账户,特殊情况使用监护人账户,并注明“残疾人护理补贴或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作为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专项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四条  区民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人数、补贴标准、补助水平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于每年的8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应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区残联根据实际情况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终滚存结余不得超过当年支出额的10%。


第五章  补贴对象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月20日前将新增补贴发放对象报区残联初审,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后送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实名制动态管理办法,补贴对象按月审批,补贴资金按月发放。新办证申请补贴的对象,补贴资金自下一月起计算并开始发放。申请补贴对象属户籍迁入沙坡头区的,区民政部门根据迁出市、县(区)民政局开具的书面证明,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沙坡头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范围,并从迁入下月起计发。

补贴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户籍迁出沙坡头区的;

(二)亡故的;

(三)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人标准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人证不符的。

第十八条  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实行区、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区民政部门会同区残联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区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政策,检查指导运行规程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区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审核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残疾人的鉴定工作,确保残疾等级鉴定准确无误。对弄虚作假鉴定等级的工作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划拨工作,并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区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残疾人迁出、迁入和死亡名单。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部门、监察委员会加强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位。区民政部门、残联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提请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停发,情节较轻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追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监管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不得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补贴手续,不得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应及时提请区民政部门、区残联停发,并追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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