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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卫市沙坡头区委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小散乱污”企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28/2023-00146 文号 卫沙党发〔2023〕38号 生成日期 2023-09-28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区委各部委办,区直各局办,区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沙各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沙坡头区“小散乱污”企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中卫市沙坡头区委员会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小散乱污”企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坚决落实自治区、市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结合“抓产业、办实事、强治理、转作风”专项行动,开展“小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为规范有力有效推进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长效监管”的工作要求,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开展沙坡头区“小散乱污”企业全面排查及综合整治工作。坚持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用最严厉的法律手段惩治违法行为,通过强力整治一批不合格的安全源、污染源,依法查处一批安全、环境、用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关停取缔一批、整治提升一批、搬迁入园一批”的措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整治对象和整治范围

(一)整治对象。本方案所指的“小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安评等相关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主要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及存在较多较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治理价值的生产经营单位。

“小”,是指养殖、屠宰加工、木料加工、农机和机动车维修、再生资源回收、耐火材料、塑料加工、纸箱加工、家具加工、食品制造、纺织、石材加工、水泥制品、铸造、工业产品初加工(洗沙、洗煤、破碎等)等规模小、工艺落后的小企业、小加工点。

“散”,是指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堆放场所。

“乱”,是指应办而未办理营业证照、排污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经营以及擅自改变地上附着物性质进行非法生产,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管理混乱、厂区脏乱差,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作坊。

“污”,是指不符合环境准入政策,排放废水、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VOCS〔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气体等)、废渣,无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整治范围。以镇罗镇、宣和镇、常乐镇三个产业基地为重点,延伸覆盖其他各乡镇。

三、整治方式

(一)关停取缔一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均列入关停取缔类;

1.不符合国家或自治区产业政策的;

2.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

3.违规排放或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无环保手续或达不到环境评价要求的;

4.在城市居民集中区或农村居民点周边的“小散乱污”企业、长期停产、停业的非正常经营的;

5.非法分包转包或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条件的;

6.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形的。

(二)整治提升一批。满足以下情形的企业,列入整治提升类: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形,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

(三)搬迁入园一批。满足以下情形的企业,列入搬迁入园类: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形,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经评估可经搬迁能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依法限期搬迁进驻园区,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时间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3年9月1日至9月30日)。成立沙坡头区“小散乱污”企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所有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并填写《沙坡头区“小散乱污”企业摸排统计表》(附件3),各相关部门梳理本领域风险隐患清单及相关依据,做好各自领域内问题隐患排查,务必做到全覆盖、无死角、零容忍。各包抓小组于9月30日前,将附件3、检查记录表及相关台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科学分类阶段(2023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各乡镇负责梳理属地及包抓小组处置意见,并于9月30日前,填报《沙坡头区“小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意见表》(附件4),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类汇总(附件5),并组织相关单位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会商研判,逐一确定处置意见。

(三)综合整治阶段(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下发《关于沙坡头区“小散乱污”企业分类整治任务清单的通知》,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科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人和整治时限,全面开展集中整治。

1.关停取缔类。对列入关停取缔类的,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并限期自行拆除取缔,实现“三断四清”(断水、断电、断气,清除人员、清除设备、清除原料、清除产品)。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撤销项目备案证、查封生产设备和厂房,取消生产经营资格和条件。

2.整治提升类。对列入整治提升类的企业,由应急、环保、消防、工信等部门指导企业完成安全、环保、消防、设备淘汰等隐患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治理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关停取缔。

3.搬迁入园类。对列入限期搬迁的企业,要科学制定搬迁方案,确保企业搬迁改造过程符合规划、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限期未完成搬迁的,依法依规予以关停取缔。

(四)成果巩固阶段。(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并长期坚持)。建立“小散乱污”企业常态长效检查治理机制,属地乡镇落实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各相关部门加强安全、环保、消防等执法力度,始终保持“小散乱污”企业治理高压态势,坚决杜绝“小散乱污”企业出现易地搬迁、死灰复燃,确保已整治问题不发生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小散乱污”企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会商研判,各包抓组抽调人员要发挥专业优势,专职负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坚持齐抓共管,严格履职尽责。各乡镇、各部门要主动靠上去、积极融进去,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守土尽责,梳理各领域风险任务清单,找准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各包抓组要勇于担当作为,敢于动真碰硬,对拒不配合整改、暴力抗法、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擅自撕毁查封封条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宣传引导,发动群众参与。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小散乱污”企业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违法违规、拒绝整改的企业坚决予以曝光,形成严厉打击“小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营造浓厚舆论氛围。要动员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发挥公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作用,向社会公布“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举报热线(0955-8812006),形成全民治污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

(四)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考核问责。两办督查室要对“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并将通报报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专项整治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个人或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底数不清、漏报瞒报、整治不力、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失职失责的,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沙坡头区“小散乱污”企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3.沙坡头区“小散乱污”企业摸排情况统计表

       4.沙坡头区“小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意见表

           5.沙坡头区“小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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