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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0-00159 文号 卫沙政办发〔2020〕76号 生成日期 2020-08-28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沙坡头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沙坡头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2号)(以下简称《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20〕45号),结合沙坡头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依据《办法》及自治区《方案》,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沙坡头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推进沙坡头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坚持分级和属地相结合,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对自然资源进行登记管辖。

(三)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用4年时间,对沙坡头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河流湖泊、湿地、草原、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的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登记的全覆盖。

通过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工作。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收集到的已有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地籍调查。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

(二)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依据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成果,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公告的河湖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等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地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

(三)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依据湿地资源调查和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划定湿地登记单元界线,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开展地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

(四)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依据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现状调查、国家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林地保护等级评定报告、林木所有权和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开展辖区内森林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对已登记发证的森林资源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

(五)开展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依据草地资源专项调查、草原承包经营权和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草原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对已登记发证的草原资源做好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尚未颁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草原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

(六)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储量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认定和备案文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和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

(七)做好登记信息系统管理、共享工作。按照统一的数据库标准,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建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配合市自然资源确权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沙坡头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信息共享工作。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起,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沙坡头区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沙坡头区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一)2020年。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各有关部门、乡镇认真落实黄河干流宁夏段、清水河沙坡头区段以及辖区内其他重要河湖水域的划界确权及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2021—2022年。开展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中央委托自治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湿地、草原、重点林区、石油、天然气和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

(三)2023年及以后。在完成沙坡头区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沙坡头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目标。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成果利用,总结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沙坡头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及各镇(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定期就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和研究,指导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科学统筹配合。区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局等部门要配合市直部门加快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河流湖泊管理范围划定公告、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工作进度,协同区自然资源局做好自然资源地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三)落实资金保障。沙坡头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由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协调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测算后进行申报,并纳入沙坡头区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做好宣传培训。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媒体平台,深入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宣传工作,向广大群众、企事业单位说透政策、讲清法律,提高工作知晓率,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科学应对可能发生的网络舆情。区自然资源局要定期组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工作培训,督促业务干部吃透政策、明白程序,提高业务能力,筑牢工作支撑。

(五)加大监督力度。沙坡头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跟进工作进度,通报开展情况,督促各乡镇、各部门从严从细从实落实责任,对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要及时提出具体意见,必要时按程序提请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区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开展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附件:沙坡头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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