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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0-00138 文号 卫沙政办发〔2020〕67号 生成日期 2020-07-05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中卫市沙坡头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建立和完善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三条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中卫市人民政府或者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条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审查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

(一)沙坡头区人民政府作出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四)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是指下列行政许可:

(一)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

(二)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将直接对相邻权人的环境、资源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直接影响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经济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多个申请人同时申请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五)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是指下列行政强制:

(一)依法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二)冻结存款、汇款的;

(三)强制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沙坡头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中卫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机构备案;

(二)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机构备案;

(三)沙坡头区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机构备案;

(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主办机关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备案说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一份,并附电子文本。经听证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作出机关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领导审批及集体讨论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说明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材料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暂缓登记,通知作出机关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材料,补报或者重新报送的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

(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或者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予登记,并通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机关,同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机构对经登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

备案审查不影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备案审查期间,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

第十三条 备案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备案审查机构对报备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机关限期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机关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机构的书面意见后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机构;对备

案审查机构的书面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备案审查机构提出异议,备案审查机构应当研究处理。

作出机关逾期不提出异议又不报送处理结果的,由备案审查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目录报送备案审查机构。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经备案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在政府公报(政报)、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的;

(二)拒不配合备案审查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接到备案审查机构的书面意见后,逾期不提出异议又不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机构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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