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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19-00149 文号 卫沙政发〔2019〕113号 生成日期 2019-10-17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沙坡头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安排部署,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精神和自治区、中卫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沙坡头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政府债务管理

1.规范举债方式,举借债务采取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之外各乡镇、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2.科学合理确定债务规模,债务额度必须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举借债务(政府新增债券)必须纳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按法定程序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执行。

3.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地方政府债券本息要按照到期年度列入财政预算。

4.沙坡头区管理的国有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主管财政副区长签批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5.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各乡镇、部门(单位)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区属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担保,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担保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执行外,还需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同意,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二、科学编制财政预算

6.坚持“综合预算、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将政府及部门收入和支出按规定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进一步增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之间的衔接。

7.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提前细化预算编制,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8.坚持勤俭节约,从严从紧编制预算,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按照“零增长”的原则编制“三公”经费预算。

三、严格财政预算执行

9.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管全过程,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10.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和减少执行中调整预算。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完善落实预算执行通报制度,加大对预算执行的督促和检查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

11.财政年度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基本支出由区财政局按进度审批,因政策调整或个人职务变化等引起人员经费增加的,区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安排资金。公用经费原则上不予追加。

12.部门(单位)需要追加本级项目经费的先由区财政局进行资金来源审查。追加项目经费50万元(含)以下的,由部门(单位)向区政府书面提出申请,原则上每月下旬召开一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区财政局按会议纪要拨付。单项追加项目经费51—400万元的,由部门(单位)向区政府书面提出申请,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按会议纪要执行。年初列入财政代编的项目经费,由部门(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13.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单项使用本级财政资金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大宗国有资产采购)等区委“三重一大”事项,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14.为加快财政资金支出进度,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后,直接分解下达至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尽快组织实施项目,加快资金支付进度,除跨年度实施、季节性等特殊因素外,应于当年形成实际支出。对于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结余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对当年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执行进度持续偏慢的部门(单位),严格预算约束,不予安排本级预算追加,并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不予新增预算,必要时扣减预算。

15. 部门(单位)申请追加的资金文件一律按照纸质传输方式传阅审批,区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保管流转,避免文件丢失或重复传输。因特殊情况已在电子公文平台传输的文件,也需妥善保管纸质文件。涉及“三重一大”和财政追加资金事项,提请单位必须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再上报。

四、强化财政预算监督

16. 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的监督。

17. 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依据财政法律法规开展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18. 审计部门对当年的财政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全面监审计。

19. 部门(单位)应及时公开经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财政收支预决算信息,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内容、格式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0.将乡镇、部门(单位)债务管理纳入绩效考核,纳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沙坡头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沙坡头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制度》(卫沙党办发〔2014〕101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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