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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沙坡头区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19-00124 文号 卫沙政办发〔2019〕73号 生成日期 2019-09-16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进一步加强沙坡头区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加强沙坡头区政府投资项目

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沙坡头区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执行项目决策审批程序

(一)严格执行项目决策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由区委、区政府决策,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上级资金安排的项目、区政府全额投资或补助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事前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提出具体建设方案,上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对重大项目,根据区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经区政府研究后提请区委研究决定。应由区委或区政府研究,而未经研究决定的项目,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项目单位不得违规未批先建项目,不得造成新增债务。

(二)建立项目决策评估制度。对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性较强、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决策评估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提请区政府研究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该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方面的不利影响、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详细论证,科学评估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可靠、技术方案是否先进、经济评价是否合理,作为区委、区政府决策的依据。区发展和改革局在审批项目时,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和概算审查,进一步优化建设方案和设计方案,严格控制投资概算。对经评估论证认为项目投资效益不高、建设效果不大的,应暂停项目审批,并上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概算审查、造价审核等工作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切实规范项目审批手续。总投资1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直接审批建设方案;总投资15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次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根据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范要求编制建设方案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审批项目建设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报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有关手续。除有明确规定可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外,不得随意简化审批程序,严禁以实施方案代替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设计单位依据相关行业规范标准,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控制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以内,最终概算不得超过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的10%,否则,区发展和改革局不予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全面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一)全面落实项目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建设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对在建设过程中和设计使用期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

(二)从严从细控制工程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控制规模、标准、概算,严格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项目投资,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在工程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须将招标控制价2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报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造价审核。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或调整建设内容和规模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明确资金来源,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原审批部门进行调整。除此之外的,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和概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结算审查和验收管理。工程竣工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工程质量、环保、消防、档案管理、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工作,并在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国家对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各单项验收合格、完成项目结算审核、手续齐全后,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申请发展改革、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四)落实部门综合管理职责。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能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法定程序审核批准政府投资项目并实施监督,指导和协调沙坡头区招投标工作,依法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选取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决算评审职责,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活动中违反财经管理规定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三、规范和加强招投标管理

(一)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全部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采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严禁未批先建、未批先招、未招先建,不得以虚假手段骗取招标,对已经开工或建成竣工补办招投标手续等进行虚假招标的项目,不得拨付项目资金,责任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及时制止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二)认真履行行业监督职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行业监督主体职责,加强对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活动事前审查监督、事中现场监督、事后执行监督,依法进场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进行审查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招投标活动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统一进行监管。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本行业行政职能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政府投资项目中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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