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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塞上33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19-00031 文号 卫沙政办发〔2019〕19号 生成日期 2019-03-15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已废止

东园镇人民政府,区自然资源局:

《塞上33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塞上33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案


因塞上33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拟定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为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工作,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土地使用权收回部门: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二、土地使用权收回实施单位: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人民政府

三、土地使用权收回签约期限:2019年3月14日—3月23日,期限10天。

四、土地使用权收回范围:塞上33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位于东园镇辖区,四至为东靠牧草地、西靠牧草地、南靠泊油路、北靠牧草地,面积38.92亩。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塞上33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8〕378号);

(五)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六、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次土地使用权收回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现状类型为牧草地。具体标准如下:

1.牧草地补偿:3696元/亩。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规定的天然牧草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

2.附着物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卫市沙坡头区土地征收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卫政发〔2014〕107号)执行。

七、具体要求

(一)在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实施抢种抢栽抢建等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的,由土地收回部门报请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

(三)本方案仅适用于塞上33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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