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各办(中心):
《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集体经济组织收支核算制度》已经镇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集体经济组织收支核算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兴仁镇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农村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管理,管好用活集体资产,壮大集体经济,实行民主理财,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及《中卫市沙坡头区集体经济组织收支核算制度》,结合沙坡头区实行联村会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必须坚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不变的原则,坚持村民自治、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勤俭节约、群众受益的方针。
第二章 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货币资金要切实加强管理,3-4个村设1名联村会计,每村只设1名兼职报账员,不设专职出纳员。会计管账不管钱,报账员只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账,建立明确的会计报账员责任制。
第四条 村级集体资产属全体村民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损坏和挥霍浪费。
第五条村级的现金开支款项,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一律按取得对方的原始发票、领条、领款花名册办理付款,如需把原始凭证换成税务部门统一发票的,原始凭证必须附在后面;没有附件的,不予报账。严禁白条子入账,更不得伪造原始凭证、涂改发票。
第六条 联村会计与报账员要定期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账,每月同银行进行存款余额核对。
第七条凡向农户收取现金,收款时手续必须完备,不准打白条或用普通收据收款,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由会计开票,报账员收款,一式三联,并及时入账,严格执行统收款收据使用管理规定,不得另制收款收据。
第八条 报账员对现金、支票、存折和有价证券都要分别保管,如出现丢失、被盗现象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九条 报账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元限额。库存现金不准以白条抵库、坐支、挪用、公款私存。
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 村级要加强现有集体资产的管理,按村级设固定资产明细账,每年由乡镇财经服务中心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理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凡涉及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都必须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1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集体资产权属转移,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集体资产权属的转移,不但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且必须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村级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做到开支有计划、使用要节约、管理要严格。严禁白条子入账,所入账审批的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合规。
(一)审批程序:凡报批收支单据必须履行“一签两审”的审批程序,即每一笔收支单据,第一步,由村级主管财务的领导按审批权限签字;第二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审核签章;第三步,由乡镇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账前审核签章,然后联村会计入账。
(二)审批限额
1、村级500元以下的开支,由村级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报镇财经服务中心主任、包村领导审核后方可入账。
2、村级500元至1000元的开支,由村级主管财务的领导、包村领导、镇财经服务中心主任审核,镇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方可入账。
3、村级1000元以上的开支由村主任签字,镇包村领导、镇财经服务中心主任审核,提交镇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后经镇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入账。
4、未经审批的凭证一律不得入账。未审入账,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经镇党委研究后,由于报销人个人原因延误报销,超过3个月的,重新提请党委会议研究。
第十四条建立动用集体积累审批制度。凡是动用集体积累资金,必须由各村村委会提出申请,数额在500元以下的由乡镇财经服务中心主任审批;500元以上的由镇财经服务中心主任审核,镇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严格农村差旅费的管理,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级干部出差参观学习、开会、考察,必须经镇党委、政府审批,差旅费的报销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村级不得开支报销生活招待费。
第十七条 严禁同一经济业务分割金额报账。
第五章 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村村设置公开栏、明白墙,每个季度公开一次。由联村会计负责将每季度发生的收支明细表在季末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财务审计制度
第十九条根据审计署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计厅的规定,乡镇财经服务中心每年对村级财务进行一次全面的审计,并向群众进行公布,以书面形式上报镇人民政府和沙坡头区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逐步拓宽农村财务审计的范围,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审计。镇财经服务中心要开展对离任村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且办理财务离任交接手续;凡没有办理交接手续或手续交接不清的,不得离职;凡贪污挪用公款的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工程结束验收后应在一个月内全部结清工程账目,超过一个月的按挪用公款处理;超过半年的按贪污公款处理。镇财经服务中心有权监督执行。
第七章 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敢于坚持原则,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做斗争。
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必须按时记账、结账,定期核对现金,做到日清月结。主动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搞好审计工作,提供有关审计资料,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如需调换,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镇财经服务中心考核、批准,报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对新上任的会计人员由镇财经服务中心安排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由镇人民政府聘用。
第八章 财务报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财会人员按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认真填报会计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以及沙坡头区、镇两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填报的各项报表,及时向主管业务领导提供有关财务资料。
第九章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财务档案要坚持做到分类管理、分级存档、查阅登记、严格保管。财务档案主要包括各种会计凭证和账簿、统计报表、各种财务计划、农村合同、统一收款收据存根、收益分配方案、上级有关文件、财会人员交接清单、资产清理登记表和财务审计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建立财务档案管理室,设置档案柜,并有专门管理人员。财务档案要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编制档案保管清单。档案不得散失、损坏、涂改,未经上级批准,一律不得随意销毁。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编制“财务档案销毁清单”,报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后,由镇财经服务中心指派专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监督人员核定后,销毁清单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章 财务领导制度
第二十七条主管财务的领导要严肃财经纪律,带头执行财务制度。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务人员,要给予表扬鼓励;对玩忽职守不执行财务制度的财务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或撤换,随时了解财务的收支情况,做到增源节流、开源节支。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沙坡头区兴仁镇财经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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