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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园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17/2021-00049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07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东园镇 责任部门 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各村、企业:

    现将《东园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园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卫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安全。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按照属地为主原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的领导和指挥以镇政府为主。有关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实施应急救援。

(3)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和全面规划,做好应对事故灾难的思想、物资、经费等准备工作。

(4)动员群众,增强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加强培训和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1.4适用范围

全镇辖区内工商贸企业各类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企业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

    1.5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级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超出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④跨镇、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⑤镇政府主要领导认为需要镇政府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超出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跨镇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超出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发生跨镇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④镇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1.6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框架

    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体系由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组成。

    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镇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牵头

组织制定并负责管理与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制定、管理与实施。

    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主要明确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指挥协调镇政府各有关单位、应急资源的职责,以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行动整体的计划和程序。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镇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镇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决定启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系统,实施协调指挥。

镇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镇安委办。分管安全生产领导任办公室主任,镇安委办成员为成员。
    2.2镇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镇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镇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指挥工作。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全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检
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负责全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管理和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检查。
    (3)负责全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队伍、预案、统一规划全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和信息网络。
    (4)组织指导全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训练、演习和交流。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5)提出组成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6)组织协调指挥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7)承担镇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应急救援的其他工作。

    2.3成立指挥当在本镇围内发生安全事故,启动《预案》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由镇党委书记任总指挥,政府镇长任副总指挥,同时成立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事故调查组、新闻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处理组等机构,相关单位为牵头单位:   

    (1)综合协调组头单位:综合办公室。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2)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综治中心和综合执法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根据处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达命令,组织处置,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重点人员监管、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事件调查。重点对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应急处置。
    
(3)抢险救援组牵头单位合执法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4)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柔远派出所。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
    
(5)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民生服务中心。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6)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司法所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职责:组织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过程及责任等进行初步调查,并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7)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民生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8)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柔远派出所。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9)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综合办公室。主要职责:及时报道应急处置情况及应对消除各类网络舆情。
    
(10)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经济发展办公室。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2.4指挥部职责

(1)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进行抢救和善后工作。

(2)负责向上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争取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援助。

(3)负责抢险救灾具体方案和措施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组织落实。

(4)负责组织抢救伤员。

    (5)负责对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指挥,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
    3 附则

    3.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镇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与更新。有关单位要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单位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镇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3.2奖惩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①出色完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②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③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④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①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义务的。

②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③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④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

⑤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⑦有其他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3.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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