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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头区财政局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沙坡头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8/2020-00042 文号 卫沙财发〔2020〕84号 生成日期 2020-09-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财政局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财政局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资)发〔2020〕375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宁发改规发〔2020〕3号)要求,现就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承租沙坡头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金减免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本通知涉及房屋租金减免政策,主要支持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承租沙坡头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2020年上半年房租减免时段总计不少于3个月,具体减免时段由出租单位根据承租人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程度进行核定。

二、简化审批程序

符合规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单位审核批准后,双方签订减免协议,报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减免租金政策执行结果汇总后报沙坡头区财政局备案。

三、优化减免方式

对尚未支付上半年房租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租单位直接给予减免;对已支付上半年房租的,可优先选择租期顺延的扶持方式,顺延租期5个月(免租金);承租方确需退返租金的,由出租单位按照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库、退付手续。  

四、做好政策落实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压实房租减免工作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要督促出租单位主动与符合规定的承租方沟通减免事项,提高服务效率

以上未尽事宜,出租单位应本着“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应退尽退”以及合理合规原则,与承租方协商解决。

联系方式:沙坡头区财政局综合办公室 7674870


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   

 2020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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