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
为加快推进沙坡头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激活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3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卫政办发〔2017〕14号),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沙坡头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卫沙政办发〔2017〕209号),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对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的调查范围为沙坡头区辖区内除城市规划区和生态移民迁出区以外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所有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充分运用已有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农村房屋调查,查清农村房屋权属状况,明晰界址、面积和用途,建立农村“房地一体”的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并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住宅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本次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方法,分期分批进行。
三、本次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房屋测绘、权籍调查、申请登记时间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申请登记地点设在各行政村村委会。
四、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需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进行审核)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宅基地和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权利人变更的,还需要提供其他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到“户”。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权益,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应予以确权登记。对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但至今闲置或已满两年未建房的农村宅基地,由村委会报经镇(乡)人民政府,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经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其土地登记。对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农村住宅,应当查明土地和房屋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镇(乡)人民政府和沙坡头区建设交通局审核同意后,报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六、该项工作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镇(乡)人民政府及各村委会全力做好落实,沙坡头区建设交通局等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密切协作配合。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合力推进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