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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防治大气污染的通告

发表日期: 2017-11-16 作者: 马智勇
来源: 沙坡头区政府办公室

沙坡头区各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

为防治大气污染,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沙坡头区大气环境质量,降低空气污染程度,努力控制和减少冬季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就违反大气污染的相关违法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销售和燃用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地方强制标准煤炭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销售、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及燃料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违反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违反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及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九、使用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或未按规定拆除淘汰的燃煤锅炉,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企事业单位、个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餐饮娱乐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生产企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罚款,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十一、企事业单位、个人在工程施工、建筑拆除、道路运输、园林绿化、清扫保洁等作业中,产生扬尘污染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其他污染大气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侵权责任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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