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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发表日期: 2024-03-20 作者:
来源: 沙坡头区住建和交通局

为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广大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二、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不得上楼入户,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六、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居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改正的,及时上报消防、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中卫市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         

中卫市沙坡头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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