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对残疾人证核发管理有新要求
近日,为有效提升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科学化、便利化水平,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宁夏残联联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
进一步优化残疾人证办理程序,取消村(居)委会出具申请人残疾状况证明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乡镇(街道)残联和县级残联填写审核意见环节。
加强公职人员残疾人证管理,增加“工作单位”数据表项,对在职公职人员申请残疾人证的,增加在其工作单位公示环节。
进一步加强残疾评定机构和残疾评定流程管理,定期组织残疾评定医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宁夏实施细则、《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等文件,准确掌握残疾评定标准、评定步骤、方法技能等,切实提高残疾评定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
通知提出:
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证申请时限,对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期、年龄等作出明确规定。
严格残疾人证到期换领、冻结、注销等日常管理,残疾人证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9年残疾人可申请换领新的残疾人证;明确户籍迁移超过一年仍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等6种情形,县级残联可以依规冻结、注销残疾人证。
进一步健全“上门评残”机制,要求各市、县(区)残联要定期摸排行动不便且有办理残疾人证意愿的重度残疾人,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残疾评定医疗机构开展“上门评残”服务,改善“上门评残”工作条件,切实减轻残疾人经济负担。
通知明确:
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保卡管理,厘清残疾人证和残疾人社保卡关系及部门职责,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管理残疾人社保卡,严格执行残疾人社保卡免收工本费政策,并督导残疾人社保卡各联名银行,通过上门服务等方式,为残疾人开卡提供便捷服务。
进一步规范残疾人社保卡新办、换发、注销程序,明确残疾人证有效期起始日期以批准残联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