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502001/2024-0047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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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2-19 |
责任部门: | 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19 |
名 称: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图文解读』 |
一图读懂:沙坡头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沙坡头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沙坡头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和运行管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长久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沙坡头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中卫市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方面的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维修、养护及设备购置等方面支出。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沙坡头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年度资金预算的编制工作,审核资金分配计划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工作,研究提出运行管护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管护资金使用进行业务指导和绩效评价。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的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等工作,督促管护主体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做好工程设施设备使用、养护、保管等工作。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制定的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到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年度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计划和损毁工程的修复需求,合理安排管护资金支持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运行管护。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承包经营高标准农田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筹资投劳,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运行和管护。
对社会资金投入后,由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给予投资补助的,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应当用于以下范围和内容:
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渠道及建筑物、管道、阀井房、农田输配电、自动化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田间道路等的日常维修、设备购置和必要的小型管护工具购置等。
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工程及农田输配电等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定位监测点的建立和监测管理费用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管护资金主要按本年度乡镇运行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面积进行补助,补助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情况,向区财政局申请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列入预算,区财政局按照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际情况的预算申请材料,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落实管护工作经费及维修费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相关要求,做好资金使用规划,合理安排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的使用。
第五章 预算执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照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组织核实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完成情况,为区财政局下达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督促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结转结余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运行管护主体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现代高效节水农业项目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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