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502001/2022-0021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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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6-29 |
责任部门: | 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29 |
名 称: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图文解读』 |
一图读懂:关于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9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8〕26号)精神,按照《沙坡头区关于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加快植绿增绿护绿步伐的实施方案》要求,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山林权改革工作部署,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充分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实现集体林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共赢。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加强农民财产权益保护。
(二)坚持创新体制机制,拓展和完善林地经营权能,构建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三)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集体林地各种功能加以开发利用,实现增绿、增质和增效。
(四)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的积极性,不断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三、工作目标
在坚持现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通过采取林地股份合作、林地托管等多种经营方式,推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加快山林权不动产登记,规范林地流转和交易行为,赋予林地经营者同等的抵押、担保、贷款等权能,确保山林地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权益保护更加有力,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实现国土增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提质的目标,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求。
四、工作任务
(一)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
一是落实集体所有权。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加快林权纠纷调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解决林地林木权属纠纷问题。对已完成调处及摸清林权现状,已查清每块林权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界线、权属性质、林地种类、经营方式的,履行登记颁证程序,做好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全面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的林地进行抵押、监督的权能。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的林地进行监督,有权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撂荒、毁损林地、非法买卖、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所有权行为,集体林地在承包、抵押、入股时,应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发挥村民代表议事决策作用,保障集体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行使集体所有权。
二是稳定农户承包权。对集体林地确权颁证工作进行再调查、再核实、再完善,对权属来源合法、四至区清楚、四邻无争议和纠纷,面积准确的,做到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应发尽发。做好未承包林地、林木的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联户经营的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将股权量化到户。以户籍登记为依据,以农户为单元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有权采取转让、出租、转包、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林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户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农民放弃林地承包权,不得将已承包到户的林地打乱重分,严格保护承包农户对林地依法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充分维护承包农户的使用、流转、抵押、入股、退出等各项权能。
三是放活林地经营权。在巩固集体林地所有权、稳定林地承包权的基础上,把林地经营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拓展林地经营权权能,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经营权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经营主体可向登记机构申请林地经营权确权登记,作为林权流转关系和相关权益证明,推动与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金融机构等实时共享互认,引导林地经营权向家庭林场、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积极探索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融资担保、股份合作经营,让林地经营权进入市场,流转更顺畅,最大限度地激发林地生产力,最终形成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格局,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林业产业,实现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良好的目标。
(二)放活集体林地生产经营自主权
一是放活集体商品林经营。承包到户的集体商品林(经济林),依据市场需求和发展需要,由农户自主决定经营方式。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出租、租赁、合作、入股、转让等形式流转林地,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阻碍承包农户流转林地,但有权监督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林地情况,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圈地抛荒、损毁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
二是探索赋予经营权更多权能。赋予经营权人更有保障的林地经营权,使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拓展经营权权能,赋予经营权流转、投资入股等权能。经营权人有权自主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改良土壤、建设林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经营林地。
(三)引导集体林地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引导和规范集体林权有序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集体林权公开、公平、公正有序流转,支持公开市场交易。加强对集体林权流转主体、程序、合同的监督管理,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特别是流向家庭林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创新流转和经营方式,积极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股份合作、林地托管等多种经营方式。引导工商资本投资林业,依法开发利用林地林木,探索建立对工商资本流转林权的监管制度。
二是大力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鼓励支持林业龙头企业、农民林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或林业专业大户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形式融合发展。逐步扩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承担涉林项目规模,引导符合林业项目贷款规定的林业经营主体申请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引导外出务工农民将承包林地交由林业企业等经营主体托管经营,支持农民与电商企业对接,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林产品,拓展产品销售渠道,提高经营收益。积极开展林业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带头人、创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及观摩活动,宣传交流经验做法。
三是推进集体林业多种经营。加快林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林业多种功能,以生产绿色生态产品为导向,依托优势资源,支持林下经济、特色经济林、花卉等规范化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等绿色新兴产业。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2年1月1日—2022年3月31日)。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利用电视、报纸、公众微信号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发动。结合入户摸底调查,通过张贴标语、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在深入调查、摸清情况底数的基础上,做好已发林权证的清理、调查、测量、上图、入库等工作,全面完成符合条件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做好开展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的前期工作。新流转的要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再流转或抵押的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村集体(发包方)备案。建立林权流转合同备案制度,依法做好经营权流转后的林地用途监管工作。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认真总结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梳理归纳工作亮点、主要成绩和成功经验,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为山林权改革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自然资源局、发改局、司法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专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具体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积极开展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领导小组会商制度。领导小组组长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召集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定期报送工作信息,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强化检查考核。将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作为山林权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乡镇及有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区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改革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积极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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