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502001/2020-00090 | 效力状态: | 宣布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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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4-15 |
责任部门: |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
名 称: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卫市沙坡头区物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细则》的通知 | ||
『图文解读』 |
一图读懂:中卫市沙坡头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卫市沙坡头区物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坡头区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依法实施、属地管理、合同管理、重心下移”原则,建立“物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考核、相关职能部门履职、物业服务企业自律、业主自治”的物业管理体系,形成职责明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物业管理格局。
第四条 中卫市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以下称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沙坡头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其职责为:
(一)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交接等工作;
(二)指导和协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
(三)依法调查和处理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四)负责沙坡头区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平台建设,并协调自治区住建厅将沙坡头区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平台纳入全区诚信体系平台;
(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与换届及日常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考核工作。其职责为:
(一)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物业服务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公开投诉电话、办公地址,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及换届等相关工作,建立业主自治组织档案;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考核,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管理纠纷,建立物业管理矛盾调解机制,接受和处理业主投诉,办理信访案件,及时协调解决业主提出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合理诉求;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组织、规范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旧住宅区、分散小区业主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物业管理;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业主大会筹备、召开的具体事务,负责指导、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宣传。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为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六条 民政、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物业管理
第七条 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联席会议由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区委政法委、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等参加,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问题;
(二)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五)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第八条 实行物业管理例会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乡镇综治办、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代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和其他物业管理事项,并通报上月业主投诉办理情况。
第九条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沙坡头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细则》,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按照细则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实行信用动态管理。
第十条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3人,或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的,经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资料到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由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将确定的中标人名单抄送乡镇人民政府。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所在乡镇、社区可根据住户意愿引入物业服务企业或由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取消其投标资格:
(一)物业投诉办结率低于90%的;
(二)物业投诉办结满意率低于50%的;
(三)信用等级被评定为B级(警示企业)和C级(整改企业)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15日内,与中标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合同,并向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物业交付承接查验制度。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在新建小区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将查验文件向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建设的物业,前期建成部分已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后期建成部分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制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以及基本情况;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三)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
(四)公共绿化的维护,以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安全等秩序维护;
(五)车辆的停放管理;
(六)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七)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和方式;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九)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十三)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物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标准的检查,对收费标准与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服务等级不符的,应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和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及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商品住房和非住宅或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和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规范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加强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监管。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物业服务及监督投诉电话;
(二)项目经理有关服务信息;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使用情况;
(五)按规定定期公开公示物业服务企业收支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培训,定期向小区居民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保证管理区域消防设施器材完好并可正常使用;严禁在小区的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保障小区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规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房屋外观;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改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影响相邻关系人的生活;
(六)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七)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九)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十)随意倾倒、排放污水、抛掷杂物;
(十一)损毁树木、园林;
(十二)违规饲养动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十三)私拉乱接电线充电,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破坏占用公共绿地;
(十四)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
(十五)实施赌博、迷信活动等危害社会;
(十六)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和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进行告知、劝阻、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予、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30%以上的,建设单位或业主代表应当在两个月内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资料;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资料;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5名以上业主代表(持20%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或社区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或其委托的社区代表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一名代表参加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5日内应及时回复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者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未及时书面回复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的,视其为放弃筹备组成员资格。建设单位若不参加筹备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协调解决并确定最终名单。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和共有部分面积、建筑总面积等资料,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所需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通知全体业主参加会议,也可以以栋、单元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代表参加会议,或由业主决定以其它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采用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弃权。
以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经业主签名的意见方为有效。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五)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缴清物业费证明;
(七)业主委员会成员个人简历表;
(八)备案所需的其它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前款(二)(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三)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
过半数业主要求撤换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协助全体业主重新选举。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后,业主大会未及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时,业主大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临时代管,至业主大会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止。代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的基础上及时修改制定小区管理规约,对小区的物业服务和房屋维修资金收缴、业主共有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和其他公共空间的维护与管理以及装饰装修等行为和事项作出约束性规定;应当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纠纷。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物业主体,在物业服务和管理中,违反了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等行为的,由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中卫市的有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1日,2020年3月4日《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卫市沙坡头区物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卫沙政办规发〔2020〕3号)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卫市沙坡头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细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服务规范、诚信经营的物业管理行业诚信机制,加快建设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保障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沙坡头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来卫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分、评定、使用、公布和信用等级管理。
第三条 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以下简称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细则,负责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建立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做好企业信用信息、从业人员信息、所管物业项目基本信息填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等工作;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30日内,按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有关信用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加减分制,以1年为周期,基准分为100分,按照企业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AAA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
2、AA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100分(含100分)以下;
3、A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5分以下;
4、B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
5、C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
(二)评定加分项目及分值
1、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县(区)、乡镇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3分;
2、物业管理项目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间获得国家、省、市、县(区)、乡镇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3分;(不同项目多次获奖多次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
3、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国家、省、市、县(区)、乡镇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3分、2分。
4、具体物业服务行为被国家、省、市、县(区)级新闻媒体(包括电视、电台、报刊、官方网络平台等)表扬的,分别加8分、5分、3分、2分。
以上加分项目累计不得超过40分,超过40分按照40分计,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获奖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逾期不得追加;社区居委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统一报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
(三) 评定减分项目及分值。
1、物业管理服务行为:
(1)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40分)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依约履行公共秩序维护义务,导致治安事故频发;(-5分/起)
(3)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合同终止前,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提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40分)
(4)承接物业项目时,未按规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10分)
(5)未经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6分)
(6)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6分)
(7)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6分)
(8)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6分)
(9)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6分)
(10)违反委托人意愿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强制提供其他服务;(-6分)
(11)未建立物业服务应急预案或虽建立应急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或发生事件后,未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6分)
(12)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业主投诉或主管部门检查后拒不整改解决;(-2分/起)
(13)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被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批评;(-5分/次)
(14)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导致物业共用部位损害严重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6分)
(15)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档案资料;(-6分)
(16)未按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开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流程、服务电话等;(-3分)
(17)物业服务范围内的投诉,经查证属实:自治区级相关投诉(-5/件);中卫市级相关投诉(-3分/件);沙坡头区级相关投诉(-2/件);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0.5分/件)
(18)物业服务范围内的投诉,同一事项一年中被业主投诉2次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经查证属实的;(-5分/件)
(19)通过停水、停电、停暖、停气等方式催交有关费用;(-5分/次)
(20)违反规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15分/次)
(21)未按规定实施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5分)
(22)未按规定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企业收支情况的;(-5分)
2、物业项目招投标行为:
(1)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15分/起)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15分/起)
(3)存在故意触犯招投标问题件规定等行为、扰乱正常招投标秩序;(-15分/起)
3、其他行为:
(1)在信用信息申报中弄虚作假;(-5分)
(2)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等手续;(-5分)
(3)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检查、调查等工作;(-6分)
(4)未按规定及时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3分)
(5)具体物业服务行为被国家、省、市级新闻媒体(包括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曝光且查证属实;(分别扣减10分、8分、5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扰乱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具体由物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决定;(视严重程度分别扣减3-10分)
(7)物业服务企业被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减5分,被物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减8分。
(四)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信用得分为0分:
1、未按要求办理进入、退出备案手续;
2、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3、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5、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物业管理档案资料或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交接、拒绝撤出物业服务项目;
6、经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以上减分和“得0分”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查实确认,扣减相应的分值。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渠道。
(一)评定加分项目的信息采集,主要包括:
1、各级政府的表彰文件;
2、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3、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评定减分项目和“得0分”项目的信息采集,主要包括:
1、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通报、整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日常检查活动;
3、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批评、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4、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加减分项目)进行采集和确认,每季度月底最后3个工作日报至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登记,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结合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加减分情况及监管情况汇总得分,通报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年度加减分及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八条 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根据评定级别,授牌公示,接受监督。
(一)评定为AAA级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业内予以表彰,在媒体上予以宣传;在年度评优评先时给予加5分奖励。
(二)评定为AA级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业内予以表彰;在年度评优评先时加3分奖励。
(三)评定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挂蓝色警示牌,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评定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列为警示企业,挂黄色警示牌。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接物业管理项目。
(五)评定为C级物业服务企业,列入整改企业,挂红色警示牌。记入沙坡头区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纳入沙坡头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将其作为惩戒对象予以重点监管。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接物业管理项目。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如实、及时申报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有关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上扣减相应分值外,还要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评定减分项目存在异议的,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向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十一条 本细则与《中卫市沙坡头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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