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坡头区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预公开是指各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或单位内部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二条 以下事项的决定应当预公开:
(一)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变更或调整;
(三)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项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变更或调整;
(四)产业发展规划及重大战略、重大建设项目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
(五)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调解、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政策、措施的制度和调整;
(七)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调整;
第三条 预公开的方式:
(一)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网站;
(二)公示栏、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载体。
第四条 全区的预公开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通过有关形式进行预公开。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可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征求意见书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对预公开的反馈意见相关单位应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涉及保密性质的要做好保密工作;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纳,并对拟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整。
第六条 预公开的时间一般为7天。
第七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预公开的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