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优化有关涉疫风险人员健康管理措施的通知
按照《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调整优化有关涉疫风险人员健康管理措施的通知》(宁疫指办发〔2022〕293号)文件要求,现将各项防疫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区域所在县区旅居史入沙人员,入沙后健康管理措施由“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十7天居家健康监测”调整为“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十7天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第一周采取7天连续核酸检测措施。
二、对14天内有上海市旅居史入沙人员,继续按照上海市入宁人员入宁处置流程(宁疫指办发[2022] 268号)执行,无异常者闭环落实“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集中隔离第一周采取7天连续核酸检测措施。
三、对入境上海解除隔离返宁人员,入宁“抗原十核酸+抗体”3项检测无异常后,闭环落实“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集中隔离第一周采取7天连续核酸检测措施;入境上海解除隔离返宁人员入宁落地抗原检测阴性后,其同航班、同车厢人员可正常离开,不再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四、取消辽宁省丹东市、青海省西宁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入宁人员提级管理措施,对14天内有上述地区旅居史入宁人员分级分类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五、广大居民要提高个人防护意识,加强自身健康防护,不扎堆、不聚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养成科学佩戴口罩(尤其是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在医院、超市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活动时)、勤洗手、保持社交距离、推广分餐公筷、垃圾分类投放、看病网上预约等文明健康生活习惯。
六、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要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及时前往就近医院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和诊疗,就医过程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尽量减少接触他人,并主动告知医生旅行史、接触史等情况,便于及时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