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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统计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义务告知书

发表日期: 2019-02-26 作者:
来源: 中卫市沙坡头区统计局

沙坡头区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你单位依法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统计法律法规规定,你单位负有如实向普查员提供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统计数据,并配合开展统计调查的义务。

中卫市沙坡头区统计局对你单位报送的统计资料,只用于统计并负有保密义务。如拒绝提供统计资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    址:老年公寓西南角原中卫市民政局三楼317

联系电话:0955-8806319



中卫市沙坡头区统计局       

2019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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