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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索引号 640502025/2020-00029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6-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公安分局 责任部门 指挥中心

一、事项名称: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二、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三、办理形式:限期办理

四、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35条。

五、办理条件(前提条件):

(一)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具备合法有效的《爆破作业打单位许可证》;

(二)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爆破技术人员制定的爆破作业设计方案、施工方案;

(三)有具有相应安全评估、监理资质的单位对爆破作业进行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

(四)爆破设计方案经具有相应安全评估资质的单位安全评估合格。

六、办理程序:

1、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2、审查:对申请材料和实地进行检查核实。

3、决定:符合要求的,做出批准决定,方可实施爆破作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许可费用:

九、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申请材料:

(一)爆破工程所属单位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爆破的文件;

(二)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爆破的文件;

(三)爆破工程所属单位委托经营性爆破单位实施爆破的委托书;

(四)交通、市政设施、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爆破的文件;

(五)爆破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灾害事故预案(一式三份);

(六)《城市、风景名胜区、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申请表》(一式三份);

(七)由爆破工程所属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工程进行安全评估、监理的委托书;

(八)第三方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九)爆破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公安部门为爆破单位核发的相关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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