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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

索引号 640502025/2019-00018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6-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公安分局 责任部门 指挥中心

一、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1)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暴力取证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报复陷害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不得受理,侮辱、诽谤案件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被侵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侵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间谍案)。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间谍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4)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5)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的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根据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立案的法律条件——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几类常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盗窃案件

1. 盗窃公私财物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为1500元的追诉标准执行。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标准按照800元执行。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2.撬门破窗入室盗窃、扒窃、撬砸汽车玻璃或后备箱盗窃车内财物,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刀具入室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

3.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

4.不足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5.附: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几点解释。

(1)如何理解“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应立为刑事案件?

“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是指公安机关在案件发现的受理、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有明显的迹象表明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即使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也要立为刑事案件,有几起就统计几起。对于迹象不明显,难以判断的,被盗财物又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的可不立为刑事案件。破案后查明是惯犯或一人多次作案的,应当补立为刑事案件。“多次”是指三次(含本次)以上。

(2)撬门破窗入室盗窃未遂或没窃得任何财物的,是否要立为刑事案件?

撬门破窗入室盗窃未遂或没窃得任何财物的,是案犯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作案目的未能达到,也严重影响群众的安全感,社会危害性大,因此,这类案件应立为刑事案件。

(3)对溜门、钻窗入室盗窃是否与撬门破窗入室盗窃一样立为刑事案件?

对钻窗入室盗窃应立为刑事案件。溜门指乘门未锁之机入室行窃,对盗窃或损坏财物数额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数额少,根据情节和后果确定是否立为刑事案件。

(4)盗窃自行车案件如何立案和统计?

被盗窃自行车价值达到盗窃案件立案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根据案情或者有线索表明是一人多次作案的,立为刑事案件,其他的作为治安案件查处。

(5)拎包案件如何立案统计?

拎包案件被盗财物达到盗窃案件立案数额标准的,应当立为刑事案件。
    二、诈骗案件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三千元;

三、抢劫案件

抢劫案件不论数额多少(含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未遂案件),立为刑事案件。

四、抢夺案件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500元为起点,应当立案追诉。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敲诈勒索案件

敲诈勒索罪:公私财物价值2000以上应予立案追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七、寻衅滋事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立案: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八、扰乱社会秩序案件

1.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活、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

2.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3.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九、伤害案件

经鉴定构成轻伤以上的,立为伤害案件(在伤情鉴定结果作出之前,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受理,等结果出来后,再决定是否立案)。伤势鉴定为轻伤且作调解处理的故意伤害案件,撤人不撤案。以前因调解处理而撤销的案件应转立为刑事案件进行破案。

十、强奸案件

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含未遂)。

十一、强迫妇女卖淫案件

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

十二、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件

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十三、投毒案件

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四、放火案件

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十五、爆炸案件

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十六、拐卖人口案件
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或者拐卖儿童的。

十七、制贩毒品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6、毒品案件立案统计的几点说明:

(1)对同一犯罪主体多次作案均符合犯罪构成并达到立案标准,涉嫌同一罪名,涉及相同对象的,统计为一起案件。

(2)同一犯罪主体多次作案均符合犯罪构成并达到立案标准,涉嫌罪名不同或涉及对象不同,能够查证属实(指犯罪行为达到检察院、法院追诉定罪标准)的,分别立案统计。其中,对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涉及对象不同的,若单次涉及毒品数量未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则累计统计为一起。

(3)案件查结后,发现同一犯罪主体有遗漏的犯罪行为的,依照上述情况另案统计。

(4)当年内又抓获共同犯罪(含集团犯罪)中其他犯罪嫌疑人,罪名相同或侵害客体相同的,并入原案,不再另行统计。

(5)跨年度抓获共同犯罪(含集团犯罪)中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另行统计。

十八、非法制贩持有枪支弹药案件
只要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持有枪支、弹药的就立案。

十九、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件

伪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十、制造、贩卖假药案件

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

二十一、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

1.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

3.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

4.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二十二、赌博案件

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或一次赌博赌资在一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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