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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试行)

索引号 640501001/2017-71100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1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卫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中卫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开发布。                                             

                                                    中卫市人民政府市长 万新恒

                                                          2017年11月2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提升空气质量,优化人居环境,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卫市城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 

  第四条 本规定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市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及中卫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昌镇:东至宁钢大道,西至鼓楼南北街,南至滨河南路,北至五葡路。 

  (二)滨河镇:东至鼓楼南北街,西至机场大道,南至滨河南路,北至李姚路。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定扩大所在区的禁止燃放区域,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重要节日或重大庆典期间,需要在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或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五)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 

  (七)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建筑物内部、高层建筑周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八条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应急预案,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具体划定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在本市城区内不得新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现有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逐步减少。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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