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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640502001/2017-66842 文号 卫政办发〔2017〕162号 生成日期 2017-12-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宁社建发〔2016〕3号)、《关于印发<2017年城乡社区治理与基层民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宁社建办发〔2017〕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工作纪律的通知》(卫纪发〔2017〕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保障基层群众民主权利、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为重点,着力在完善和规范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程序上下功夫,强化村级民主决策监督,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以提高村级依法治理水平为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层党组织在村级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得到明显加强和改善,村民自治作用发挥明显,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为推进中卫经济社会建设转型发展、创新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村务公开机制。
    1.完善村务公开内容。具体按照党务、政务、村务、财务、服务五大类进行公开。
    (1)党务公开。主要包括6个方面:①村党(总)支部基本情况(任期目标、任期规划及班子成员分工等);②基础党务工作情况(村党<总>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开展活动制度、流动党员管理、党员党费收缴、发展党员、党员年度评议);③党(总)支部日常性活动情况(党员承诺、民情恳谈、设岗定责、结对帮扶、党员带头人、党员示范户等);④重大事项通告(上级党组织重大政策、本级党组织选举结果的通报、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和结果、重要决定和重大活动等);⑤党员向党组织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⑥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政务公开。主要包括10个方面:①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②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措施;③征用土地审批政策措施;④农村义务兵征集及享受优待的政策;⑤定向考录村干部进入公务员队伍以及从村干部中选拔担任乡(镇)党政班子副职的政策、条件及程序;⑥有关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措施;⑦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措施;⑧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社区、幼儿园、老年幸福院、老饭桌等项目的立项、选址、征用征收集体土地等事宜;⑨民生代办点代办事项、办事流程及收费标准;⑩各项农村产权确权等事宜。
    (3)村务公开。主要包括14个方面:①村委会任期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②村民会议或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20+x事项实施情况;③民主评议村干部情况;④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⑤村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及补偿情况;⑥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⑦村集体资产、“四荒地”发包情况;⑧危旧房改造情况;⑨农村税费改革和各种农业补贴政策落实情况;⑩计划生育及奖惩情况;⑪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⑫移民安置情况;⑬脱贫政策及建档立卡户的识别、确定及退出;⑭村民建议及意见反馈等。
    (4)财务公开。主要包括10个方面:①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级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②村级财务收支详情;③各级投入的扶贫、农业开发、以工代赈、财政转移支付等资金使用情况;④养老金、农村低保、优抚、救灾救济、移民补偿、农村征地补助、退耕还林等款物的发放情况;⑤新农村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⑥农民承担各项费用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缴情况;⑦国家“五补”发放落实情况;⑧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社会个人捐赠款物使用情况;⑨村集体经济债权债务情况;⑩村集体资产明细、“三资”清理及处置情况。
    (5)服务公开。主要包括5个方面:①农村服务组织网络建设;②农村专业经济服务:新技术新产品推广、水利建设、水电维修、农村劳动就业培训、劳务输出等;③农村社会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扶贫济困、医疗救助、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军烈属优待、残疾人及托老托幼、独生子女奖励、计生困难群众扶持服务等情况;④农村平安稳定服务:农村防洪、防火、地质灾害、农村治安巡逻、外来人口管理,农村人民调解、刑满释放人员及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情况;⑤农村公益事业服务:农村社区公共卫生、健康教育、环境整治、村级道路桥梁学校建设、供电供水、广播电视、征地拆迁等情况。
2.规范村务公开程序。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公开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凡是应当公布的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谎报、瞒报、虚报。对村民提出的疑问,及时作出解释、答复,并对公开的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3.明确村务公开时间。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坚持按月公开,凡涉及村民利益、群众反映集中的重大事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随时公开,所有事项公开时间不得少于10天。
4.创新村务公开形式。村务公开的形式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如在本村适当的地方建立专门的公开栏进行张榜公布;将需要公开的内容制成公开卡发到农户手中;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微信平台、村廉通平台、“四化一满意”信息平台等手段进行公开;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开会的方式进行公布。
    (二)规范民主决策机制。
    1.完善民主决策内容。对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的确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置村集体财产等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以及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2.明确民主决策形式。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法定人员组成,召开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到会参加方可召开,会议所作出的决定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同时不得与村民会议所做的决定相抵触。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通过书面方式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涉及村民小组利益的事项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情况要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3.规范民主决策程序。村级重大事项严格按照“五步工作法”(即:提出议案→民主议定→公布告知→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程序讨论决定村上的重要事项,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完善决策体系;严格按照“各个会议依次召开、会议主体分类确定、参会人员分别参加”的原则执行,切实形成“村党组织领导、村民代表会议议定、村民委员会执行、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的村级治理结构体系;对提交民主决策的事项,会前应告知与会人员,村民会议应提前10天告知,村民代表会议应提前3天告知,村民小组会议应提前1天告知。民主决策会议记录应清晰、完整,及时归档,永久保存,以备查证。
    4.建立民主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实施决策以及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纠正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乡(镇)纪委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村民委员会或其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诉予以撤销,责任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加强村级民主管理。
    1.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组织村民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教育和引导村民依法参与村级事务、财务和集体资产等方面的管理,切实保障村民的民主管理权。
    2.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村民代表应与联系户经常沟通联系,收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及时把上级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向联系户传达;积极帮助联系户协调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每个村民代表联系农户数量因村情而定。
    3.建立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对村里的日常工作进行讨论研究,对必须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村“两委”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或委托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乡(镇)党委可指派驻村干部临时召集主持;村“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加,并邀请村监会成员、驻村干部列席会议。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方可举行。根据会议需要可以由主持人指定不是村“两委”成员的党员、村民代表、团组织、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4.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村集体财务制度、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审批程序,完善“村廉通”监管机制,实行村监会印章民主理财制度;村级日常经费支出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数额较多的,须提交村务联席会议讨论;数额较大的,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按月进行财务审查,先理财后入帐;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建设工程管理、项目管理、经济合同管理等工作。
    (四)强化村级民主监督。
    1.健全完善监督制度。进一步建立村监会工作台账,建立完善村监会集体议事决策制度,村务情况分析、监督工作报告、公开、反馈、测评等制度,落实误工补贴和办公经费。
    2.明确村务监督内容和程序。村务监督内容涵盖村务决策、村务公开、村集体“三资”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通过收集民意、调查分析、监督落实、通报反馈四个环节开展监督;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建立“村务监督例会”制度,每月定期开展活动,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3.充分履行监督职能。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充分行使知情权、质询权、审核权、调查权、否决权、建议权,积极参加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各种会议,收集整理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及时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村务监督工作;向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意见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对村民委员会未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决策有权否决。必要时,建议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如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可按程序向村党组织,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纪委反映;村民委员会成员严重违规违纪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向村级党组织,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纪委,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4.深化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委会班子成员、村监会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由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决定采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座谈会等形式进行。一般按照述职述廉→村民提出质疑→评议对象解释答复→群众民主测评→公布测评结果的程序进行。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议结果至少向群众公布5天。对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履行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将满意度测评结果计入乡(镇)对其进行的绩效考核中;绩效考核结果直接与绩效补贴相挂钩。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是村党组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委会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辞职;其他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评议档案资料要保存完整,归档备查。
    5.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对村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事项包括: ①本村财务收支情况;②债权债务情况;③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④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资金管理使用; ⑤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⑥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区)农牧、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必须向群众予以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有力推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成立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民政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扶贫办、市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市民政局下设办公室;协调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市直相关部门的支持指导下,做好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确保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组织协调和督查;纪检监察部门要负责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查处,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推动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农牧部门要指导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财务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等工作,要做好村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扶贫、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指导和监督乡镇将各项涉农政策资金落实到位;司法部门负责做好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的调解处理工作。 
    (三)拓宽村务公开形式。各县(区)民政、农牧、财政等部门要督促乡(镇)、村采取各种形式,全方位向党员群众公开党务、政务、村务、财务、服务内容,切实提高村务公开的透明度和群众知晓率。
    (四)强化监督考核。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督查通报制度,定期组织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农牧、扶贫等部门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纠正和查处。各县(区)党委要切实履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督促检查,抓好落实,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确保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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