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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坡头区2020年水权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1-00005 文号 卫沙政发〔2020〕123号 生成日期 2021-01-05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信和商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沙坡头区2020年水权交易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2020年水权交易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水权交易活动,发挥市场对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权交易流程指南(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沙坡头区水资源管理、使用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沙坡头区取用水现状

(一)灌区基本情况

沙坡头区灌区有效灌溉面积58.22万亩,其中:沙坡头各渠有效灌溉面积52.38万亩(引黄自流灌区控制灌溉面积19.66万亩,扬黄灌区控制灌溉面积32.72万亩)。分别由沙坡头区灌溉管理所和南山台电灌站负责管理运行;七星渠自流灌区永康、宣和两镇3.52万亩农田灌溉取用水由七星渠管理处负责供水;固海扬水灌区2.32万亩农田灌溉取用水由固海扬水管理处负责供水。

(二)水资源状况

沙坡头区水资源总量0.323亿立方米,地表水资源量0.251 亿立方米,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总量为1.82亿立方米(其中重复计算量1.748 亿立方米),地下水可开采量为0.782亿立方米。

2016年,沙坡头区水务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权试点方案》《沙坡头区水权确权工作实施方案》,按规定、按程序完成沙坡头区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其中,自治区分配沙坡头区用水指标4.65亿立方米,测算分配农业水权确权指标3.724亿立方米,生态年取水指标0.2亿立方米(年调度计划指标),工业年取水指标0.225亿立方米(年调度计划指标),其他用水0.501亿立方米。2017年6月30日,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沙坡头区水权确权初始水权分配成果(各业用水)的通知》(卫沙政办发〔2017〕126号),予以确认。

沙坡头区2018年至2019年水权收储情况:按照《关于印发沙坡头区水权确权工作实施方案和沙坡头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沙政办发〔2017〕105号)相关要求,组织相关灌溉管理单位、乡镇水利工作站对灌区各镇永久性占地进行了实地复核,2018年核减灌区6镇19个行政村及2个个体小高抽灌溉面积0.26万亩,测算并无偿收回水权指标304.79万立方米;2019年核减灌区5镇19个行政村灌溉面积0.124万亩,测算并无偿收回水权指标142.74万立方米;收回水权指标列入沙坡头区其他用水指标内。2018年宣和镇增补农田面积434.5亩,增补农业确权水量38.98万立方米。

二、水权交易总体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治水思路和视察宁夏期间提出的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要求,立足沙坡头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以节约和高效利用水资源为导向,以引导和推动水权合理流转为重点,以培育和规范水市场为抓手,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平台和水权交易制度,发挥政府引导、扶持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在现有水权转换的基础上,通过农业节水、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用水。

(二)交易原则

1. 坚持总量控制、丰增枯减,在满足环境保护和第三方利益的条件下,控制总量和盘活存量,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规范水权有序流转。

2. 坚持以明晰初始水权为前提,水权交易额度不得超过水权证载明的有效期内交易年度尚未使用的水量;应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 坚持民主协商和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交易自主、过程透明、规范有序、程序严格。

4. 坚持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相结合,自主交易、自行协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构建有利于水市场有效运行的管理体制和管理结构。

5. 坚持不断创新管理制度,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逐步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总体目标

按照中卫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中卫市水务局水权交易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卫水发〔2020〕75号)文件要求,分三个阶段做好沙坡头区水权交易工作。

第一阶段为试点阶段(2020年),建立沙坡头区水权交易实施细则,形成水权交易实施方案,探索开展沙坡头区农业向工业、农业行业之间的水权交易试点研究工作。

第二阶段为规范阶段(2021年),总结试点建设经验,规范完善水权交易,在水资源使用权确权、水权交易流转、相关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

第三阶段为推广阶段(2022年及以后),在试点规范运行的基础上,推广水权交易经验做法,逐步培育和建立水市场。

三、水权交易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核实水权确权登记

以自治区水利厅年度水量分配及调度计划为依据,以农业用水为重点,将自治区分配给沙坡头区黄河水、当地地表水、地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初始水权指标确权进一步登记到各级(类)用水组织、用水户。

(二)建立水权交易平台

建立沙坡头区水权交易平台,根据实际需要,探索在灌区管理单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建立不同层级和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平台,探索交易平台运作机制和方式,建立水权交易信息发布、交易协商、费用支付、交易监管、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纠纷调解等机制。

(三)规范水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

切实履行水权交易监管职能,规范沙坡头区内部、用水户之间的两级水权交易行为,提供监管、审核等服务,保障水权交易公开公正和规范有序。

(四)建立水权交易组织管理体系

组建沙坡头区水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和评估机构,负责沙坡头区内水权交易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见附件)

四、水权交易主体、类型、期限和价格

(一)交易主体

本方案所称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或者取用水指标进行流转的行为。

本方案所称水资源使用权,是指用水户依法取得的取水许可证或水资源使用权证后,获得的取用水资源的权利。

本方案所称取用水指标,是指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在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批准的可使用水资源量。

出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1. 转让方:(1)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授权管理部门为中卫市沙坡头区水务局;(2)取得水资源使用权水量指标的各用水主体。

2. 受让方:需通过水权交易取得水资源使用权的用水主体。

(二)交易取用水权指标来源及交易类型

沙坡头区水权确权初始水权分配水量中:

1. 农业用水指标3.683亿立方米中农业节约取用水量(在原3.724亿立方米基础上扣除2018年至2019年实际收储水权共计408.55万立方米)。

2. 其他用水指标0.542亿立方米中调剂指标(含2018年至2019年实际收储水权408.55万立方米)。

3. 水资源使用用途:农业、工业、生态。

沙坡头区水权交易类型主要有农业水权转向工业水权交易、农业用水户之间的水权交易等类型。

(三)交易期限

水权交易可分为短期交易和中长期交易两种模式。短期交易期限原则上一般不超过一年,主要解决短时间、临时性、应急性、少量用水需求;中长期交易重点解决日益增加的工业用水需求,多数是农业水权向工业水权交易,期限原则上要达到10年以上。

水权交易期满后,受让方需要继续用水的,应重新办理交易手续;受让方不再取水的,水权返还出让方。交易期限内,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交易水权的使用用途。

(四)交易水价(本行政区域内)

1. 转让方、受让方自主协商议价,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政府指导价格或政府定价标准。

2. 政府定价:水权交易价格以交易双方协商、市场确定为原则,本方案给出的是交易指导价格,水权交易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节水工程和量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费用,工业供水因保证率较高致使农业损失的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以及依照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3. 农业用水间的水权交易取用水指标交易价格按照不低于地区现行水价1倍价格执行。

4. 农业用水与工业用水间的水权交易取用水指标交易价格按照不低于地区现行水价10倍价格执行。

5. 取用水执行水价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水价为准。

(五)交易程序

1. 受让方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或沙坡头区水务局提出交易申请材料,含水权交易申请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及审查意见、项目相关批复文件、拟交易水量和价格、供水管理单位意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材料等。

2.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或沙坡头区水务局收到受让方水权交易申请材料后,对受让方的接受资格、取用水水源、取水方式、取用水量、取水用途以及对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影响等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交易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应当按照其交易规则组织交易。交易双方通过洽谈、协商等方式进行议定,达成共识后签订水权交易合同,受让方获得取用水资源的权利。水权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依法办理水资源使用权证变更手续。

3. 水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公告水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水权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水权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单位名称、交易量、水质、水源类型、取水方式,所在的区域位置等;
    水权交易的标的;
    交易竞价时间、地点;

受让方须具备的条件;

受让方申请受理截止时间;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4. 水权交易完成后,转让方书面告知中卫市水务局备案并通知供水管理单位履行有关供水管理事项。受让方书面告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通知用水管理单位履行有关用水管理事项,并严格依法履行交易合同。

5. 受让方需要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

(2)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

(3)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4)如有退水排放,必须满足水功能区管理的相关要求;

(5)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要求;

6. 如再次交易,水权交易期限不得超过该水权的剩余期限。

(六)交易费用管理使用

    交易期内,供水管理单位按照各年、月度受让方实际取用水量、水价标准进行费用结算,并向受让方发放水量水费结算及缴费通知书。受让方在接到供水管理单位结算缴费通知书后,应在通知时限内向供水管理单位指定账户沙坡头区财政专户上缴水费,上缴的水费由沙坡头区财政统筹使用。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更好地推进沙坡头区水权交易试点工作,成立沙坡头区水权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部署沙坡头区水权交易工作,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持续推进各项试点工作落实。

(二)强化任务分工。沙坡头区水权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沙坡头区内水权交易总体工作,负责辖区内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和纠纷调处,各成员单位负责制定沙坡头区水权交易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建立沙坡头区水权交易平台,制定水权交易价格,提供运行经费保障,为水权交易提供服务和具体实施。

(三)强化水资源监管,完善监测体系建设。大力推进节水型灌区建设,研究制定灌区计量设施及监测体系升级改造计划,加快推进取水工程(设施)整改提升工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监督管理制度。实现取用水精确计量,为水权交易提供坚实技术支撑和数据保障,使水权交易双方保质保量出让水量和获取水量。

(四)强化宣传动员,形成良性循环。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水权交易实施细则,阐明和展示水权交易试点工作潜在发展优势和经济效益,提高全社会对水权交易试点工作的认知度和关注度,及时提供政策解读和技术支撑,为顺利推进水权交易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沙坡头区水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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