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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沙坡头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沙坡头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0-00207 文号 卫沙政发〔2020〕116号 生成日期 2020-12-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加强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资发〔2020〕4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中卫市本级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政办发〔2020〕64号)有关规定,对《沙坡头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沙坡头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卫沙政办规发〔2018〕5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具体如下:  

一、《沙坡头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如下:

第十八条修改为:沙坡头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

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原则上一律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其他资产出租、出借,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财政部门备案。

3个月以内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财政部门备案。

涉及重大事项的,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经批准后,与对方签订的出租、出借合同以及公开招租资料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确认或备查。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沙坡头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必须按照《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实施办法(试行)》(卫政办规发〔2019〕2号)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申请部门及主管部门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定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投资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科学、谨慎、公开决策,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事业单位确需对外担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二、《沙坡头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如下: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

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修改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转让:指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调拨(划拨)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二)有偿转让: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企业、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换的行为,该交换不涉及或者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差价)。

(四)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五)报废: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有关部门、专家科学鉴定或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六)报损:指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发生盘亏、呆账、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修改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对规定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并将批复文件报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对规定权限外的资产处置事项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后,对规定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并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对规定权限外的资产处置事项报财政部门或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核审批: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申报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现场勘验、审核,对规定权限内符合规定条件的资产予以审批。对超出财政部门审批权限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报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复,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要求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资产处置审批单位备案;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将评估结果告知行政事业单位。

(五)公开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批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对出售、出让、转让的资产,应进行公开交易;经批准报废、仍有残余价值的,由单位自行征集受让方进行公开处置,或进行公开交易;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资产,交易价低于评估价90%时应暂停交易,报经财政部门重新确认后方可继续进行。

(六)收入上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上缴财政部门。

(七)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和处置结果,及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后进行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修改为: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特定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和货币性资产)

沙坡头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车辆、无形资产的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无论价值大小,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单位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业务及管理用房、单位原值在15万元以上的简易房、房屋附属设施、构筑物及土地,经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由主管部门报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非特定资产

资产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处置,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无主管部门的自行审批。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处置,经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由主管部门报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拟处置资产属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由办公用房归口管理单位提出处置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主管单位报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批准。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沙坡头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2.沙坡头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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