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02001/2020-00108 | 文号 | 卫沙政办发〔2020〕59号 | 生成日期 | 2020-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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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迎水桥镇人民政府,区自然资源局:
《沙坡头区营盘水国省道综合服务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附属物补偿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营盘水国省道综合服务区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附属物补偿方案
因沙坡头区营盘水国省道综合服务区建设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拟定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附属物进行补偿。为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附属物补偿工作,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国有土地附属物补偿部门: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二、国有土地附属物补偿实施单位: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人民政府
三、国有土地附属物补偿签约期限:2020年5月21日—6月20日,期限30天。
四、国有土地附属物补偿范围:沙坡头区营盘水国省道综合服务区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附属物,位于迎水桥镇辖区,四至为东靠便道、西靠宁夏-甘肃省界、南靠定武高速、北靠201省道,面积约39.08亩。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四)《中卫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年2月27日第14号);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卫市沙坡头区2020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0〕11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七)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六、国有土地附属物补偿方式、补偿依据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本次国有土地上附属物补偿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
(二)土地补偿依据及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七条,以评估公司按照单位、个人对土地的投入做出评估结果为补偿标准。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卫市沙坡头区土地征收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卫政发〔2014〕107号)执行。
七、具体要求
(一)在拟补偿国有土地上附属物范围内实施抢种抢栽抢建等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国有土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的,由国有土地上附属物补偿部门报请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国有土地上附属物补偿决定。
(三)本方案仅适用于沙坡头区营盘水国省道综合服务区建设项目相关国有土地上附属物补偿。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