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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畜禽规模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19-00166 文号 卫沙政办发〔2019〕97号 生成日期 2019-11-25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沙坡头区畜禽规模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畜禽规模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


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沙坡头区畜禽养殖业呈蓬勃发展之势,对提高居民收入、促进经济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衍生出一系列新的生态环境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发展水平。为实现农业转型升级,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统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依据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布局原则,结合沙坡头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为手段,结合沙坡头区畜牧业发展实际和畜产品供给的需要,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范围,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切实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促进生态型宜居城市的建设。

二、划定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的原则;

(四)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8.《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10.《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2.《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3.《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1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划定标准

1.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达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简称养殖场)。

2.规模畜禽养殖场:指实现规模化和圈养的养殖场,猪年存栏3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

五、划定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任何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在一定期限内实现关、停、转、迁。

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种类。在限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扩大养殖规模,同时要依法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限期完成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不禁止畜禽养殖区域。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六、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沙坡头区城市规划区及周围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2.乡镇集镇规划区及周围2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3.自治区政府批准划定的沙坡头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陆域范围,黄河过沙坡头区段流域(地下水井群)周围500米范围内;乡镇和村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周围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沙坡头旅游区、金沙岛全域范围以及黄河、腾格里湖及其支流沿岸两侧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5.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和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以及其他敏感地区。

6.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所划定的禁养区外延500米内的区域,且新建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不得位于居民小区以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3.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及规划区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旅游度假规划建设区、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

5.规划的各类工业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沙坡头区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为适养区。各乡镇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七、具体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严禁新建、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已有养殖场(小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适养区,可以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鼓励发展畜禽适度规模生产。适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符合城市城镇规划和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农业设施用地申报制度,经审查符合养殖建设条件的,方可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在适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政府将根据划分要求,把划分工作纳入到目标考核内容,实行任务逐级分解,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人。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

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做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并据此做好新建规模养殖场选址备案的审核把关;做好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切实搞好农村能源工程与畜禽养殖场(小区)治污工程指导,积极做好批准的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粪污防治工作;大力推广粪污资源化利用新技术,实现粪污资源综合利用和达标排放。按照农牧结合、综合利用优先、种养平衡一体化的原则合理组织畜牧业生产,实现畜牧业高产优质、高效持续发展,达到养殖发展与生态建设的良性循环;组织开展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开展节水养殖、清洁生产、还田利用、生态养殖等试点示范建设,指导畜禽养殖场(小区)改进设施和工艺。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配合做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适养区内新建、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协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进行处理,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规范环境治理行为。

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土地的监督管控;对适养区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土地进行审核、审批。

各乡镇:为辖区内养殖活动的管控责任主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禁养区、限养区范围认定,建立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养殖场清单,负责禁养区养殖场关停取缔和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实行网格化监管。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养殖区域,鼓励、引导畜禽养殖业向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当养殖区域规划、土地使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原划定区域进行调整报批。

(三)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完善规划,长效管理。各乡镇科学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养殖布局、总量、畜种和规模。禁、限养区内,要严防私自新建、改扩建养殖场,引导退养农户调整种养结构,发展其它高效产业。限、适养区内,要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将畜禽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网格化”管理,加强畜禽养殖行为的日常监管。要加快转变畜牧生产方式,引导适度规模养殖,推广标准化生态建康养殖,倡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加快建立畜禽养殖分区管理长效机制。

九、附则

(一)本方案适用于沙坡头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对不够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原则上参照本办法,但农村农户庭院零星饲养的除外。

(二)今后国家、自治区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 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本方案引用的标准和 技术规范有被修订时,相应标准的技术规范引用其最新版本。

(三)本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局和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1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沙坡头区畜禽规模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卫沙政办发〔2017〕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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