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02001/2019-00026 | 文号 | 卫沙政办发〔2019〕14号 | 生成日期 | 2019-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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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已废止 |
迎水桥镇、东园镇、镇罗镇、宣和镇、永康镇人民政府,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审计局:
《乌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案
因乌海至玛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拟对该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补偿。为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部门: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二、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实施单位:迎水桥镇、东园镇、镇罗镇、宣和镇、永康镇人民政府
三、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签约期限:2019年3月1日—5月31日,期限3个月。
四、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范围:沙坡头辖区乌玛高速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总面积约570公顷。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四)《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青铜峡至中卫公路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的复函》(自然资办函〔2018〕1596号)
(五)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六、集体土地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次土地征收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规定的辖区标准执行。
2.附着物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卫市沙坡头区土地征收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卫政发〔2014〕107号)执行。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中卫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年9月26日 第109号)决定的市国土资源局提请的《乌海至玛沁公路建设项目沙坡头区段用地补偿标准》(卫国土资发〔2018〕24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地面附着物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卫市沙坡头区土地征收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卫政发〔2014〕107号)执行。
八、被征收(收回)土地面积及性质认定
土地面积以建设项目委托的测绘公司提供数据为准;土地性质由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土地所属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认定。
九、具体要求
(一)在拟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实施抢种抢栽抢建等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土地征收(收回)部门报请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决定。
(三)本方案适用于乌海至玛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