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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18-73902 文号 卫沙政办发〔2018〕138号 生成日期 2018-08-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昌镇、滨河镇、迎水桥镇、常乐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沙坡头区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沙坡头区城市社区建设需要,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建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工作效能,提升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宁民发〔2009〕107号)、《关于进一步统筹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三类人员:

  (一)选任的社区工作者:指通过招考、履行选举程序产生并聘用到城市社区工作的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

  (二)招聘的社区工作者:指通过招考、直接聘用到城市社区工作的人员、网格员;

  (三)其他社区工作者:指因下派分流、挂职锻炼等,在城市社区工作一年以上的其他人员,如机关事业单位下派及乡镇分流到城市社区的干部职工、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在城市社区工作的4050人员等。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

  (二)具有良好品行,恪守职业道德,热爱社区工作;

  (三)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一般年龄在55周岁以下;

  (四)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社区工作者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和适应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五)原则上有村(居)工作经验者,取得专业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在村(居)工作满三年的,且具备以上四项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选任的社区工作者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和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发展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构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协调处理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五)定期或不定期走访居民,收集社情民意,并做好登记上报和情况反馈工作,及时与居民沟通信息,及时反映居民诉求,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六)协助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社会救助等工作。

  第五条 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和其他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完成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分配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职数核定:

  (一)选任的社区工作者职数,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城市社区居委会设置工作联动会商机制的通知》(宁社建办发〔2015〕2号)规定据实核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

  (二)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繁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招聘的具体人数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招聘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的产生:

  (一)选任的社区工作者的聘用。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由沙坡头区根据核定职数空缺情况,采取先公开招考、后履行法定选举程序的办法,社区党组织成员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选举产生;

  (二)招聘的社区工作者的聘用。由沙坡头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公开招考、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三)其他社区工作者进入社区的办法,由沙坡头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第八条 报考社区工作者,除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外,符合社区工作者任职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鼓励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报考社区工作者。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可优先聘用。

  第九条 聘用社区工作者,一般应按照发布招考公告、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等程序进行,具体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公开招聘办法,组织招聘。

  第十条 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试用期由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确定。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其中聘用为选任的社区工作者的,须按照先履行法定选举程序、后聘用的程序进行;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十一条 沙坡头区聘用选任的社区工作者必须报市民政局、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培训

  第十二条 在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由乡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及服务协议,对社区工作者进行管理。在同一城市社区工作的社区工作者,不分选任、招聘或者其他社区工作者,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聘用关系的建立、终止、解除和劳动人事档案管理。

  (一)选任和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实行任期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与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任职届期相同。聘用后与乡镇政府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

  (二)社区工作者与所在乡镇政府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聘用关系随即解除;社区工作者与所在乡镇政府签订的服务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所在社区居委会被撤销,服务协议自行终止,聘用关系自行解除;社区工作者与所在乡镇政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服务协议,终止聘用关系;社区工作者经选举程序被罢免职务的、被辞退的,所在乡镇政府可以解除与社区工作者的聘用关系。解除聘用关系后职数出现空缺时所在乡镇须及时向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并经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乡镇审核批准后重新招考补充;

  (三)实行登记注册制度。社区工作者签订服务协议后,由乡镇政府进行实名制登记注册,并报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 聘用的社区工作者的劳动人事档案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劳动人事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的报酬:

  (一)选任的社区工作者报酬,参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构建“四联四化”机制 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宁组通〔2018〕16号)规定,结合中卫市及沙坡头区实际确定,标准为平均月工资不低于自治区公布的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社区工作者报酬的构成为:基础工资、绩效工资、职务工资、职业津贴4部分。基础工资为平均工资的70%;绩效工资为平均工资的30%,与社区工作者平时的考核挂钩(考核由乡镇组织,从德、能、勤、绩、群众满意度5个方面进行百分制打分考核),按季度考核发放;职务工资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每月30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月100元;职业津贴为取得国家中级、初级社会工作师的,每人每月分别发放220元、180元的职称补贴。

  (二)聘用的社区工作者的劳动报酬、试用期、试用期工资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社区工作者报酬,由沙坡头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

  (一)依托党校、网络教育等资源,采取跟班培训、短期集训、以会代训、集中轮训等多种形式,对社区工作者开展岗前培训、任期内培训和业务培训;

  (二)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社区工作者每届任期内至少培训一次,对所有社区工作者在任期内轮训一遍。坚持系统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业务培训与实地考察相结合,培训内容要符合社区建设实际,注重政策理论、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增强社区工作者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

  (三)鼓励和引导社区工作者参加学历教育和社会工作者等职业资格考试。相关部门向社区工作者提供法律法规、纠纷调处、业务工作等培训,多渠道提高综合素质。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六条 对社区工作者实行考核评议制度,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每年度由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乡镇共同组织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全面考核。具体由乡镇政府指导各社区成立由社区党员、居民代表参加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年终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采取社区工作者个人述职,由居民代表会议部分成员、党员群众代表、驻区单位代表进行民主测评,乡镇政府考核领导小组评定,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的方法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考核结果,以社区工作者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民主测评结果为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社区工作者报酬、培训、奖励和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社区工作者实行奖励和激励:

  (一)乡镇党委、政府对在社区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社区工作者进行宣传并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社区工作者,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先进的评选,并作为组织调整的主要依据。社区工作者一年考核不称职,由乡镇党委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期间停发绩效工资;拒不整改的,由乡镇党委、政府责令辞职;

  (二)积极推荐优秀社区工作者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五章 辞职与辞退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辞职,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辞职。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属于社区“两委”成员的应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予以罢免: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社区调整、撤销、合并等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社区工作者义务,不遵守社区工作者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社区工作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六)在工作中因不作为或作为不当,发生重大工作责任事故、引发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不良影响社会事件的。

  选任的社区工作者“在任期届满后换届中未能再次当选”的属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情形。聘任的社区工作者其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罢免、免职和辞职的社区工作者应在批准之日起半个月内,办理工作交接及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各乡镇要将有关人员变动情况,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等部门备案。社区工作者触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请销假

  第二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请假(包括婚丧假、产假、事假、病假、外出培训、学习、考察和因公外出等)实行严格的请销假制度。1天以内的,由所在社区负责人审批,3天以内的由所在社区负责人和所在乡镇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内的由所在社区负责人、所在乡镇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备案。7天及以上的由所在社区负责人、所在乡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假期期满后3日内应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予以销假。

  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备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短信请假,后由本人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凡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对待。

  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每年要对各社区请销假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未认真落实本制度的乡镇和社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请销假制度的干部,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应会同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对本辖区社区工作者的到岗到位、服务效能、绩效考核、报酬发放、待遇落实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在上级部门未出台新规定前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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