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02001/2018-35736 | 文号 | 卫沙政办发〔2018〕101号 | 生成日期 | 2018-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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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67号)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产权保护要求不符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理。现将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一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
二是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
三是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三、清理要求
各部门(单位)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四、清理方式
各部门(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意见,经会议集体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并于2018年7月20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人:李元静,联系电话:8806118。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