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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南关农贸市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18-21647 文号 卫沙政办发〔2018〕67号 生成日期 2018-05-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滨河镇人民政府,区财政局、建设交通局、审计局:

  《沙坡头区南关农贸市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南关农贸市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因沙坡头区南关农贸市场项目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滨河镇南关农贸市场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为切实做好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结合沙坡头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中卫市沙坡头区建设交通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镇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签约期限:2018年5月10日—5月29日,征收期限20天。

  四、房屋征收范围:项目东靠中山路、南靠西部宾馆、西靠中山小区、北靠中山小区,涉及被征收人2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4087平方米。凡在此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附属物均属征收对象。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五)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八)《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九)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六、被征收房屋面积及性质认定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协调市国土、住建、审计、财政、规划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在项目范围内进行公示。对认定为合法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违规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规认定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的,但无相关手续材料的。

  (二)认定违法违章建筑的情形。

  1.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公共绿地、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2.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七、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在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统一确定市本级行政、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代理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卫财〔2015〕265号)规定入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期限内(自印发选定评估机构文件之日起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如投票形不成多数意见的,则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由公证部门对选定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公证,并出具公证文书。

  八、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中卫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房屋征收补偿计算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补偿。由委托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二)经营性补偿:经营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7‰的比例乘以停产停业期限(月)计算,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征收补偿方式

  本次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总价包括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以及经营性补偿。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3个月之内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若付款期限超出3个月,则对超出天数按银行贷款利息赔偿给被征收人逾期付款损失。

  十一、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合法处置。

  (二)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房屋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1%核定,评估费用依据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统一确定市本级行政、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代理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卫财〔2015〕265号)规定核定;建筑垃圾清运费和拆除费用按工程造价核算。

  (四)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双方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十二、具体要求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规定的不予认定补偿。

  (二)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三)本征收补偿方案仅适用于沙坡头区南关农贸市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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