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02001/2017-67032 | 文号 | 卫沙政办发〔2017〕261号 | 生成日期 | 2017-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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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区政府各部门、政务服务中心:
《沙坡头区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沙坡头区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沙坡头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坚持厉行节俭、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为各行政执法机关采购、配备与“中卫市行政执法办案平台”相匹配的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健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投入、更新、维护机制。
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的供应商、产品型号、单价等,由区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第五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配备比例要求(以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实际为基础):
(一)A类配备标准:原则上每人1-1.5台。
(二)B类配备标准:原则上3人一台。
(三)C类配备标准:根据执法需要配备。
第六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的行政执法机关分类:
(一)社会保障、建设交通、农科委、文体计生、综合行政执法、司法、法制(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行政执法机关执行A类配备标准。
(二)发改、财政、审计行政执法执行B类配备标准。
(三)民族宗教局执行C类配备标准。
(四)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备执行标准由区法制办根据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需要予以确定。
第七条 配备的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适度大广角镜头,能够清晰、准确、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无限循环录影功能,能够长时间、不间断进行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文件加密功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易删改,真实完整。
如特殊执法需要,配备的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还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适应的信息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应当依照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配备音像记录设备费用,由区财政局在安排部门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
各行政执法机关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合理、达标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对现有不达标的设备,要及时更换或更新,切实保证执法工作需要。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采购的行政执法设备列为本单位固定资产予以管理、维护。
第十条 区政府财政局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行政执法设备配备办法。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