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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艳反映城管强行抢车并罚款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发表日期: 2020-06-09 作者:
来源: 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

李  艳:

你于2020年5月15日反映的(信访编号为2020051877755)“自家种的苹果因为存货过多也因为疫情卖不出,通过网络联系了一些客户给送到门口,而城管强行将信访人的三轮摩托抢去,还要罚款500元,不给钱不放车,且没经投诉人签字,城管要罚款500元”的问题,经调查不属实。

经查,2020年3月3日下午15:00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你在应理南街与中央大道交汇东北拐角处占道经营售卖水果(执法队员曾多次给予你口头警告),当时正处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严峻时期,你无视疫情,依然占道经营,极大地增加了疫情传播的风险,为此我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电动三轮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20年3月11日11:06至11:24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市容二中队执法人员在市容二中队办公室向你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同时下发了《中卫市沙坡头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拟行政处罚告知书》(卫沙综执拟罚告字〔2020〕2号),但你拒绝签收。2020年3月16日,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对你下发《中卫市沙坡头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卫沙城管综执罚字〔2020〕2号),对你做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多次联系你到综合执法局市容二中队接受处理,你均以拒缴罚款为由不接受处理,我局于当日下午以挂号信邮寄方式寄于你,邮件编号为XA01989992664。针对该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28日11:18分,电话联系你,告知你下午到综合执法局市容二中队继续接受处理,但你均以拒缴罚款为由不接受处理。因你不听执法人员劝说屡次违法,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管理,殴打执法人员且故意损坏执法设备,行为极为恶劣,我局无法从轻或者撤销对你做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望你及时到单位履行我局给予你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信访人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卫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或沙坡头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中卫市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    

202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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